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0 |
起拍价:211169255元 | 保证金:20,000,000 元 | |
评估价:301,670,3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有 | |
联系人: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张先生 | 联系电话:13734031913 |
竞买公告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于2017年12月21日10时至2017年12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47%的股权。
起拍价:211169255元,保证金:2000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
标的基本情况摘自山西中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晋中和信评报字【2017】第033号)。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发布日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委托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竞买的,竞买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和调查研究,未看样和调查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相关公司的关系自行解决。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公告公示10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十一、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拍竞拍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 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
账 号:1400 1815 9080 5050 3616
十三、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公拍网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法院监督电话:0351-264543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咨询。
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13734031913 张先生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顺位 | 姓名 |
---|---|
优 | 陕西基泰集团煤业有限公司 |
竞买须知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于2017年12月21日10时至2017年12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对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47%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四、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竞买的,竞买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开始5个工作日前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手续,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七、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拍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交纳拍卖余款,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交纳成交价款后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2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
账号:1400 1815 9080 5050 3616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相关公司的关系自行解决。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法院解除冻结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公拍网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监督电话:0351-264543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咨询。
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13734031913 张先生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47%的股权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晋71执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 ||
标的所有人 | 山西中吕焦化有限公司 | ||
权利限制情况 | 被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介绍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炭湾煤矿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实物类、货币类、债权类、费用类、其他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备类、工程物资、采矿权和负债。 | ||
特别提醒 | 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相关公司的关系自行解决。 | ||
标的估值 | 评估总价 | 30167.03万元 | |
税费情况 | 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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