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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元市中区南河
提醒 已结束 暂缓

变卖价:158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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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13999971077/0991-8861066/0991-8817729
当前模式:变卖 变卖期:60天
竞价期:24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000
变卖起始价:1589120 变卖预缴款:1,589,120 元 保证金: 300000元
评估价:1,589,12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郑先生(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99971077/0991-8861066/0991-8817729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变卖预缴款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加变卖,参与变卖前请按照《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报名及交纳变卖预缴款办法、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等。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买或与他人联合竞买的,应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参与竞买,如有疑问请咨询执行法院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在线支付变卖预缴款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变卖预缴款,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变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53011时至201872811时止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元市中区南河开发区北京路西段28号(现北京路491493495497499501503)营业用房地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B字第003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39.76平方米,砖混结构,建成约1993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生产,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评估价:1986400元;变卖价:不低于158912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1853011时至201872811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589120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1589120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1589120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529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变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

辅助机构: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999971077郑先生(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8514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53011时至201872811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元市中区南河开发区北京路西段28号(现北京路491493495497499501503)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B字第003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39.76平方米,砖混结构,建成约1993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生产,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四、标的按房地产现状变卖。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进户、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以及标的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1)标的物在查封后被租赁,故属于违法租赁。现该标的作为商铺处在营业状态。(2)竞买人需自行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空调费、外部清洗费及其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以现状进行变卖及交付。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4)未到现场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相关文件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八、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18529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二、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三、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四、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五、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六、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七、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八、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九、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一、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二十二、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

辅助机构: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999971077郑先生(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6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8514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  

变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7)新0109执恢第311号】

变卖标的名称

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元市中区南河开发区北京路西段28号(现北京路491493495497499501503)营业用房地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B字第003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39.76平方米,砖混结构,建成约1993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生产,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权证情况

1.2017)新0109执恢311号执行裁定书;

2.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B字第003号;

3.土地证:广中区国用(1993)字第1057号。

变卖标的

所有人

被执行人: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变卖标的现状

租赁情况

有(违法)

钥 匙

户 口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

2、申请执行人:刘友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乌鲁木齐县三宫兴盛砂厂。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1、 法院裁定书;

2、《变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变卖标的概况:四川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元市中区南河开发区北京路西段28号(现北京路491493495497499501503)营业用房地产。产权证号:广房权证城B字第003号,建筑面积合计为239.76平方米,砖混结构,建成约1993年,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生产,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标的基本情况:用途: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一面临街,所在层数为1/7,层高约2.8米,简装,维修保养较差,现出租经营“兴发铝材”。设步行梯,设暗电、明敷水管等线路。地基无不均匀沉降,墙面无裂缝现象。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未发现主体结构受损,现有装修状况可继续使用。综合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地基与墙面,主体结构,维护保养状况等因素,判断建筑物的综合成新率为5.5成新。

3、标的四至及土地情况:土地使用者广元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用途:生产、住宅。四至:东与电安公司相邻,以它有围墙为界;南临南坝路;西临青川路;北与省养路段广元1段相临,以围墙中为界。该宗土地已部分转让给广元市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土地使用者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72.48平方米(成都路与北京路转角楼房共用分摊面积)。宗地地形平坦,无影响建筑物修建的不良地势、地质和水文状况。宗地外开发程度“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开发程度“六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及场地平整)。

4、标的区位情况:座落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北京路,位于广元市南河体育中心东面。距广元市南河汽车站约700米。南北朝向。区域内有北京路,成都路等城市主次干道,路网密度较大,道路通道度较高。附近有7242529路公交车通行,公交便捷度好。有地面停车场。空气质量好,绿化率一般。周围多为商住,居民素质高,治安较好,犯罪率低。城市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周围有银行、学校、医院等。经营业态主要为建材、日用杂货等,商服繁华度一般,商用设施聚集状况一般。

5、特殊说明:

1)竞买人需自行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变卖。(2)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3)标的物在查封后被租赁,故属于违法租赁。现该标的作为商铺处在营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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