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变卖起始价:231000元 | 变卖预缴款:231,000 元 | 保证金: 231000元 |
评估价:288,858.70 元 | 数量/单位:1批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辅助机构):曾先生 | 联系电话:13325612108 |
司法变卖财产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7月15日12时至2018年9月13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大阳牌电动车十辆和办公用品、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电脑设备等(详见评估报告及清点明细表),本次拍卖是在第二次拍卖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打包变卖。
评估价:大阳牌电动车十辆:178058.70元;办公用品、家具等:110800元。
变卖价:不低于231000元;保证金:231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18年7月15日12时至2018年9月13日12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231000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231000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231000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向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品牌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交接过程中,法院不再对标的实物进行质量、数量、性能、品牌、规格型号等一一清查核对,以交接时实物现状为准,在标的所在地整体一次性移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变卖竞价前10日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 “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成交确认书》。
十一、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辅助机构: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325612108、0991-2630886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98号友好大公馆E座三单元12层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竞 买 须 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将2018年7月15日12时至2018年9月13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标的交接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大阳牌电动车十辆和办公用品、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电脑设备等(详见评估报告),本次变卖是在第二次拍卖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打包变卖。
标的物转让交接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以及标的可能涉及的保管、防火、防盗、拆解、拆除、装卸、搬运、清理、运输、维修、销售、使用、质量、安全及其它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四、本次变卖的标的闲置、存放时间较长,保管、保养不善,评估报告清单所列财产的数量可能存在短少现象,标的实物存在污损、锈蚀、损坏等情况,状况较差,均以实物现状进行变卖,法院不能保证所变卖标的的质量、完整性、完好性和安全性,不保证标的能正常使用,不提供与标的相关的任何证件、档案、说明、资料,也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售后服务。买受人必须自行报请有权部门和聘请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拍卖成交的标的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检测,自行补办相关手续资料,通过修理、调整或改造待达到相应质量、安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之后,方可使用、处置或销售,所需手续与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办理和承担。买受人对其买受标的的使用和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者,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品牌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交接过程中,法院不再对标的实物进行质量、数量、性能、品牌、规格型号等一一清查核对,以交接时实物现状为准,在标的所在地整体一次性移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变卖开始前七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变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单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万银支行;银行行号:313881000221;账号:0000020030110017902936;),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辅助机构: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2630886、13325612108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98号友好大公馆E座三单元12层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6)新0102执1751号】
拍品名称 | 大阳牌电动车十辆和办公用品、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电脑设备等(详见评估报告及明细表)。 | |
权证情况 | 1.(2017)新0102执1751号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郭阿涛、卓磊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
户口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人民法院查封; 2、申请执行人:赵洁等444人; 3、土地使用终止日期:/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 2、《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标的权属状况: 大阳牌电动车十辆和办公用品、家具、日常生活用品、电脑设备等(详见评估报告)。 2、标的存放位置: 标的存放于仓库,存在仓储费用,请竞买人自行调查了解。 3、交通状况:该存放该标的区域交通较便捷。 4、特殊说明: (1)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品牌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交接过程中,法院不再对标的实物进行质量、数量、性能、品牌、规格型号等一一清查核对,以交接时实物现状为准,在标的所在地整体一次性移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标的物转让交接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以及标的可能涉及的保管、防火、防盗、拆解、拆除、装卸、搬运、清理、运输、维修、销售、使用、质量、安全及其它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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