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起拍价:24800元 | 保证金:3,000 元 | |
评估价:31,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8999170327/0991-5816237 |
拍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至2018年10月12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1、新A5AX87号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 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品牌型号:长安牌; 型号:SC6443N5;车辆识别代号:LS4ASB2EXHG125692;发动机号:JA5V004407; 车身颜色:白色;排量功率:1488ml/82kw;核载人数7人;总质量1925kg;注册日期:2017年4月6日,保险已到期,行驶公里数13200公里。车辆保存较好,该车现有违法行驶记录,网络平台查询为2个违章:记3分,罚400元(实际违法扣分、罚款数额以办理过户时交警查询为准)。以上数据信息均采纳评估报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参数以展示期内客户实际查看为准。案号:(2018)新0106执290号。
评估价:31000元;起拍价:24800元;保证金:3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本院已委托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节假日除外),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一日止,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三、竞买人须在竞买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五分钟。
五、特别提醒:以上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行驶公里数据仅供参考,该车保险已过期,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亲自或聘请专家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以及存在的未处理的违章、违法罚分记录及罚款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自行了解车辆是否有发生过事故或更换过部件,法院不承担以上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办理车辆过户时的各种税费及比率请自行向相关机构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以上标的物属于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需要等待法院解封并注销车辆登记信息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存在的未处理的违章、违法记录的罚分、罚款包括滞纳金等欠费、停车费、拖车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前10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买成功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渠道如数退还;竞买成功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做为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以上款项务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不接受现金付款。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移交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8999170327 0991-581623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60号新疆尊茂鸿福酒店贵宾楼10楼1008室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0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竞买须知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11时至2018年10月12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四、本次拍卖标的:新A5AX87号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 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品牌型号:长安牌; 型号:SC6443N5;车辆识别代号:LS4ASB2EXHG125692;发动机号:JA5V004407; 车身颜色:白色;排量功率:1488ml/82kw;核载人数7人;总质量1925kg;注册日期:2017年4月6日,保险已到期,行驶公里数13200公里。车辆保存较好,该车现有违法行驶记录,网络平台查询为2个违章:记3分,罚400元(实际违法扣分、罚款数额以办理过户时交警查询为准)。以上数据信息均采纳评估报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参数以展示期内客户实际查看为准。
五、本次拍卖标的物瑕疵:行驶公里数据仅供参考;该车保险已过期;存在的罚分、罚款包括滞纳金等未处理的违章、违法记录以及可能存在的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自行了解车辆是否有发生过事故或更换过部件,法院不承担以上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外地的竞买人资格请自行向当地相关机构了解。
六、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进行移交,法院不对以上标的物的显性及隐性瑕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车辆结构及设备、设施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买成功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渠道如数退还;竞买成功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做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账户名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汇通支行;银行行号: 313881000682;账号:0000013111122200004025),以上款项务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付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七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请各位有意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务必仔细阅读《重要提示》中第五条内容,在此次拍卖全过程中,用于支付保证金及剩余成交款的银行卡必须使用竞买人本人持有的同一张银行卡,不得使用他人银行卡支付。
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故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十一、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5816237 1899917032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60号新疆尊茂鸿福酒店贵宾楼10楼1008室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0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8)新0106执290号
拍品名称 | 新A5AX87号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 | |
车架号及发动机号 | 车辆识别代号:LS4ASB2EXHG125692;发动机号:JA5V004407。 | |
拍品所有人 | 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 匙 | 有 | |
车辆状态 | 形式公里数:13200公里(仅供参考) | |
评估价 | 31000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查封; 2、行驶公里数仅供参考; 3、可能存在停车费、拖车费等; 4、该车现有违法行驶记录,网络平台查询为2个:记3分,罚400元(实际违法扣分、罚款数额以办理过户时交警查询为准) 5、存在的未处理的违章、违法记录罚分及罚款包括滞纳金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外地竞买人资格请自行向当地相关机构了解。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新A5AX87号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该车保险已到期,车辆保存较好。 2、标的物综合描述: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品牌型号:长安牌; 型号:SC6443N5;车辆识别代号:LS4ASB2EXHG125692;发动机号:JA5V004407; 车身颜色:白色;排量功率:1488ml/82kw;核载人数7人;总质量1925kg;注册日期:2017年4月6日。 3、特殊说明:【1】行驶公里数13200公里,经供参考;【2】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需要等待法院解封并注销车辆登记信息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3】外地的竞买人资格请自行向当地相关机构了解;【4】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拍卖;【5】该车现有违法行驶记录,网络平台查询为2个违章:记30分,罚400元(实际违法扣分、罚款数额以办理过户时交警查询为准);【6】存在的未处理的违章、违法记录的罚分、罚款包括滞纳金等欠费、停车费、拖车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7】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成交价款中均不包含标的物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停车费、拖车费、违章罚款及滞纳金欠费等)及过户时所产生的全部税费;【8】保险已过期,以上数据均采纳评估报告内容。 4、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8999170327、0991-5816237;联系人: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2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长安之星小型面包车一辆”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刘勇,竞买号:U8497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4800元(贰万肆仟捌佰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18-10-12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