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60000 |
起拍价:12650000元 | 保证金:1,270,000 元 | |
评估价:18,061,2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徐先生 | 联系电话:13601905410/021-54010871 |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1月26日10时至2018年11月29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化工产业区6000KW尾气发电工程中的10个2000立方米储油罐和10个5000立方米储油罐。
评估价:1806.12万元。
起拍价:1265万元;保证金:127万元;增价幅度:6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8年11月26日10时至1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不含相应土地使用权),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8年12月19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11月20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咨询电话:021-54010871、13601905410 徐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43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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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1月26日10时至1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
三、拍卖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化工产业区6000KW尾气发电工程中的10个2000立方米储油罐和10个5000立方米储油罐。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拍卖(不含相应土地使用权),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临现场实地查看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标的物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竞买资格问题,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2.拍卖标的属于特种设备,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法提供标的物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安全技术档案,也无法提供标的物相关检验检测、许可、核准、登记等文件资料。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需该安全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的,须自行负责取得并承担相关费用。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接到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通知后对3个月内完成搬迁标的物并清空场地,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线路、建筑物等,如造成相关财产损坏或人员伤害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并照价赔偿或补偿。若不能在3个月内完成搬迁并清空场地的,买受人须自行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并支付场地占用费等。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标的物进行搬迁和清空场地等,自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作业公司及作业人员作业,并须自行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如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环保、消防等)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期间发生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18年12月19日前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拍卖余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一、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提货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432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咨询电话:021-54010871、13601905410 徐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12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7)沪01执恢38号】
拍品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化工产业区6000KW尾气发电工程中的10个2000立方米储油罐和10个5000立方米储油罐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 | |
拍品现状 | 种类 | 特种设备 |
存放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化工产业区纵一路东侧、横二路北侧 | |
备注 | 竞买人应亲临现场实地查看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标的物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拍卖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化工产业区6000KW尾气发电工程中的10个2000立方米储油罐和10个5000立方米储油罐。该标的物为特种设备,出厂日期为2013年9月,供应商为天津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目前为闲置状态。 该标的物外观良好,但不保证能否正常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法提供标的物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安全技术档案,也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测、许可、核准、登记等文件资料。拍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拍卖(不含相应土地使用权),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亲临现场实地查看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标的物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竞买资格问题,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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