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 |
变卖起始价:6930000元 | 变卖预缴款:6,930,000 元 | 保证金: 700000元 |
评估价:9,624,2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金先生、朱女士 | 联系电话:17301760790/021-62989807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28日10时起至2019年3月29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1508、1509、1510室房屋按现状整体变卖。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室,建筑面积:73.9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杨2010015935;权证核准日期:2010年8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8室,建筑面积:76.15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10015795;权证核准日期:2010年8月2日;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9室,建筑面积:98.74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08004672;权证核准日期:2008年2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10室,建筑面积:85.13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08004432;权证核准日期:2008年2月22日);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1508、1509、1510室房屋共有情况:无;房屋类型均为:办公楼;房屋结构均为:钢混;所有权来源均为:买卖;竣工日期均为:2007年。建筑物外立面为大理石、局部铝塑板装饰,安装铝合金窗;拍卖标的总层数16层,所在楼层为第15层;现状为1507、1508、1509、1510四室打通并进行了重新分隔,地面铺设木质地板、墙面刷涂料、矿棉板吊顶;室内安装有吸顶式空调。
土地宗地号: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86街坊1/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办公;宗地(丘)面积:336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2004年8月30日至2054年8月29日止。
拍卖标的内的办公用品、堆放物品等,以及装修随拍卖标的移转至买受人,所有权亦一并移转,具体以交付时房屋所附装修及物品现状为准。
拍卖标的存在隔墙打通、重新分割使用等改变房型、房屋结构功能等情况。若因违法、违章搭建、改建等原因发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等。
权利人张某荣与案外人浙江某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拍卖标的订立《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附补充条款、附件)约定:租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年租金总计为463,258元整;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为第一个租赁年度,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金每年一付;租金前两年不变,自第三年起,租金每三年递增百分之四;租赁合同附后,详见合同条款。
该租赁合同现涉讼,审理案号(2018)沪0110民初17237号,但依执行程序进行的本次变卖不审核该租赁合同效力、履行等,若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及于本次变卖成交之后,则买受人承继原房屋权利人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依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估价:1507室213.15万元,1508室219.43万元,1509室284.53万元,1510室245.31万元;合计评估价:962.42万元
变卖价:不低于693万元;保证金:7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19年1月28日10时起至2019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693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693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693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于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变卖成交款扣减693万元)应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买受人(或到法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变卖成交款后,法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亦由买受人于办理过户手续时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1月25日16:00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法院联系。
十二、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均由他人代收,若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变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19年1月25日16:00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法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辅助机构: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2988144 62989807 17301760790 金先生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28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3137225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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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28日10时起至2019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1508、1509、1510室房屋按现状整体变卖,标的物信息详见本次变卖公告。
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进户、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收、费用以及标的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等相关费用负担,详见本次变卖公告。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房地产面积等不作担保。变卖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过户时的登记信息均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
变卖标的存在隔墙打通、重新分割使用等改变房型、房屋结构功能等情况,若因违法、违章搭建、改建等原因发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义务、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等。
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变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变卖标的内的办公用品、堆放物品等,以及装修随拍卖标的移转至买受人,所有权亦一并移转,具体以交付时房屋所附装修及物品现状为准。
六、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变卖成交款扣减693万元)应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19年1月25日16:00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24小时竞价程序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本次变卖公告、须知指定期限足额交纳变卖成交余款的,法院从其所交纳变卖价693万元中扣留本次变卖公告中确定的保证金70万元,扣留的保证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因买受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变卖成交余款导致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法院收到买受人全额变卖成交款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交接手续,同时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标的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由买受人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项的处置。
变卖标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及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等按本次变卖发布的公告记载负担。能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负。法院对过户不作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变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法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涤除抵押、解除查封需要一定时间,若因其他事由需要办理登报注销等手续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五、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法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收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至法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及身份证明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法院办理变更的,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十八、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本次变卖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本次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九、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十、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953171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辅助机构: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2988144 62989807 17301760790 金先生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28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31372254
2019年1月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7沪0110执1466号)
拍品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1508、1509、1510室办公楼整体变卖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张某荣 | |
拍品现状 | 租赁 情况 | 张某荣与案外人浙江某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拍卖标的订立《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附补充条款、附件)一份,详见合同。2018年9月,浙江某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前述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案号(2018)沪0110民初17237号。 |
钥匙/占用情况 | 密码锁;房屋空置 | |
户籍/工商注册 | 无(2018年8月21日查询) | |
欠费情况 | 变卖标的自2018年1月起欠缴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季度6813.3元、319.2元。水费、电费由物业统一代收付,不存在欠费。 | |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 权利限制状况登记信息:依次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等查封。 抵押状况登记信息:设定一个抵押,抵押权人为李某珏 | |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房屋权属状况: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室,建筑面积:73.9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杨2010015935;权证核准日期:2010年8月3日。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8室,建筑面积:76.15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10015795;权证核准日期:2010年8月2日。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9室,建筑面积:98.74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08004672;权证核准日期:2008年2月26日。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10室,建筑面积:85.13平方米;房产权证号:杨2008004432;权证核准日期:2008年2月22日);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1507、1508、1509、1510室房屋共有情况:无;房屋类型均为:办公楼;房屋结构均为:钢混;所有权来源均为:买卖;竣工日期均为:2007年。 2、土地权属状况: 土地宗地号: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86街坊1/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办公;宗地(丘)面积:336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2004年8月30日至2054年8月29日止。 3、建筑物状况: 建筑物外立面为大理石、局部铝塑板装饰,安装铝合金窗;拍卖标的总层数16层,所在楼层为第15层;现状为1507、1508、1509、1510四室打通并进行了重新分隔,地面铺设木质地板、墙面刷涂料、矿棉板吊顶;室内安装有吸顶式空调。 4、四至情况: 变卖标的坐落于“富庆国定大厦”内,临近五角场商圈,东靠政法路、南沿国定路、西临四平路、北靠邯郸路,位于内中环之间。 5、特殊说明: (1)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法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亦由买受人于办理过户手续时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变卖成交款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2)变卖卖标的存在隔墙打通、重新分割使用等改变房型、房屋结构功能等情况,现按现状整体变卖。若因违法、违章搭建、改建等原因发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均由买受人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确认符合竞买条件后参加竞买,必要时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若因主体不适格发生无法过户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张某荣与案外人浙江某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就拍卖标的订立《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附补充条款、附件)约定:租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年租金总计为463,258元整;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为第一个租赁年度,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金每年一付;租金前两年不变,自第三年起,租金每三年递增百分之四;租赁合同附后,详见合同条款。 该租赁合同现涉讼,审理案号(2018)沪0110民初17237号,但依执行程序进行的本次变卖不审核该租赁合同效力、履行等,若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及于本次变卖成交之后,则买受人承继原房屋权利人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依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5)变卖标的内的办公用品、堆放物品等,以及装修随拍卖标的移转至买受人,所有权亦一并移转,具体以交付时房屋所附装修及物品现状为准。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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