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起拍价:280000元 | 保证金:30,000 元 | |
评估价:497,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闵小姐、朱小姐) | 联系电话:13701825161/021-65857708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4月1日10时至2019年4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街三叉路汉麻路西房产(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200901373号);登记时间:2009年3月18日;房屋性质:私有性质;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2;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补021号;地类(用途)住宅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81平方米。
评估价:49.7万元;
起拍价: 28万元;保证金:3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9年4月1日10时至2019年4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9年4月22日16时前缴入法院账户(详细付款账户请与辅助机构联系)。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一切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实际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3月26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19年3月26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闵小姐 朱小姐(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4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953196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5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4月1日10时至2019年4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街三叉路汉麻路西房产(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200901373号);登记时间:2009年3月18日;房屋性质:私有性质;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2;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补021号;地类(用途)住宅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81平方米。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处提供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记载:该标的房屋总层数为2;所在层为1?2;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地产产籍异动登记表》中记载:产权来源为自建。
2、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处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土地登记卡》记载:宗地面积为18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座落为新洲区凤凰镇凤凰大道;权属性质为国有;单位性质为个人;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据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告知:该标的拍卖成交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该标的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按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及自行承担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据辅助机构现场勘查:该标的目前1层开设汽修店,2层由于利害关系人原因未能进入,情况不明。由于该标的权证登记的用途为住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将本标的物恢复至原合法设计状态,所涉及的一切手续和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4、据辅助机构人员实地勘查:该标的目前有人使用,按现状拍卖,不含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拍卖成交后,本院对拍卖标的的交付仅以法律文书的交付作为交付标准,由买受人自行按合法途径办理该标的的现场交接、实际使用及进户、清退等事项,相关手续及费用自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本院和辅助机构无关。
5、由于该标的产权来源为自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可能需要重置评估,如需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也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前须先去该标的的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办理审税、过户等时间可能会较长,其中的手续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且不受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竞买人、买受人充分理解,谨慎参拍。
7、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维修基金、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该标的目前有人使用,不带租约按现状拍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19年4月22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19年3月26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9年3月26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拍卖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应缴和欠缴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实际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事先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各项税费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须知中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953196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闵小姐、朱小姐(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丹徒路377号4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5日
标的物介绍 | ||
具体描述 | ||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8沪0114执318号) | ||
拍品名称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街三叉路汉麻路西(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200901373号);建筑面积:216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程某某 | |
所有权来源 | 自建 | |
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有人使用,不带租约 |
钥匙 | 无 | |
户口/注册情况 | 不详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街三叉路汉麻路西: | |
1、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 ||
2、抵押权人:锦湖(中国)****有限公司;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 ||
1、房屋、土地权属状况: |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街三叉路汉麻路西: | ||
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新字第200901373号;登记时间:2009年3月18日;房屋性质:私有性质;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2;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补021号;地类(用途)住宅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81平方米。 | ||
2、四至情况: | ||
南至凤亭大道。 | ||
3、公共服务设施: 周边以居民住宅为主,周边商业氛围一般,周围公建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一般。 | ||
4、特别说明: | ||
(1)据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处提供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记载:该标的房屋总层数为2;所在层为1?2;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地产产籍异动登记表》中记载:产权来源为自建。 | ||
(2)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处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土地登记卡》记载:宗地面积为18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座落为新洲区凤凰镇凤凰大道;权属性质为国有;单位性质为个人;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据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告知:该标的拍卖成交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该标的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按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及自行承担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 ||
(3)据辅助机构现场勘查:该标的目前1层开设汽修店,2层由于利害关系人原因未能进入,情况不明。由于该标的权证登记的用途为住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将本标的物恢复至原合法设计状态,所涉及的一切手续和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 ||
(4)由于该标的产权来源为自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可能需要重置评估,如需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也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前须先去该标的的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办理审税、过户等时间可能会较长,其中的手续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且不受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竞买人、买受人充分理解,谨慎参拍。 | ||
(5)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敬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 ||
(6)如有拍卖人已知的和未知的原应交、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维修基金、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 ||
(7)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法院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 ||
(8)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