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 |
起拍价:6417200元 | 保证金:1,200,000 元 | |
评估价:8,021,5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廖先生(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5609911231/0991-5816237 |
拍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11时至2019年5月1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www.gpai.net)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2037号10宗工业房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及生产设备一批。
1、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7924.58㎡(其中:房产1-5号为综合楼,共5层,2012年建,层高约4米,钢混结构,1-3层用途为办公,4-5层用途为宿舍;1-5层建筑面积依次为523.51㎡、523.51㎡、573.91㎡、573.91㎡、573.91㎡,房权证号依次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70号、2013396971号、2013396964号、2013396969号、2013396967号。房产6号为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3776㎡,2012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权证号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65号。房产7号位于经四路北侧1幢综合楼,共3层,建筑面积2067.06㎡,2011年建,层高约3.3米,混合结构,现为职工食堂及宿舍;房产8号位于经四路北侧2幢配电室,共1层,建筑面积108.77㎡,2011年建,层高约4米,混合结构,现为配电室及锅炉房;房产9号位于经四路北侧3幢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7226.12㎡,2011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产10号位于经四路北侧04幢原料库房,共1层,建筑面积1977.88㎡,2011年建,层高约6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房产7号-10号为一个房权证,证号为米房权证综字第00064198号);
2、土地使用面积为30002.05㎡,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61年7月4日,土地证号:米国用(2012)第11860号;
3、生产设备主要有:折弯机、冲床、液压机、剪板机、生产线等,设备购置于2009年至2014年内之间,维护状况一般,能正常使用,尚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整体总评估价:45680703元;起拍价:36544563元;保证金:70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元及其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假日除外),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一日止,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在竞买前须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本次所有标的物整体拍卖,(1)部分厂房存在租赁关系。(2)部分房屋因无法进入室内,故室内状况不详;本次拍卖只包含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不包含室内的可移动的其他的物品。(3)其中设备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但未进行扣押,故其数量的变动不可控,待成交后以实际数量移交;(4)受客观条件限制,法院无法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测试,也无法对其进行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因标的物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5)成交后,若因设备存在交付的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所有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及交付。可能存在的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7)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未到现场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买成功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渠道如数退还;竞买成功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做为拍卖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以上款项务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不接受现金付款。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该标的物存在多个法院查封财产且有抵押权,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需要等待法院解封并由抵押权人解押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该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及滞纳金等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八、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移交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前10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先生、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609911231、18999170327 0991-581623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60号新疆尊茂鸿福酒店贵宾楼10楼1008室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7699333168
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美丽华大酒店6楼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17991925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晨报大厦2304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顺位 | 姓名 |
---|---|
暂无 |
竞买须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11时至2019年5月1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www.gpai.net)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该拍卖标的物已查封,并涉及抵押担保他项权,故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较长。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2037号10宗工业房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及生产设备一批。
1、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7924.58㎡(其中:房产1-5号为综合楼,共5层,2012年建,层高约4米,钢混结构,1-3层用途为办公,4-5层用途为宿舍;1-5层建筑面积依次为523.51㎡、523.51㎡、573.91㎡、573.91㎡、573.91㎡,房权证号依次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70号、2013396971号、2013396964号、2013396969号、2013396967号。房产6号为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3776㎡,2012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权证号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65号。房产7号位于经四路北侧1幢综合楼,共3层,建筑面积2067.06㎡,2011年建,层高约3.3米,混合结构,现为职工食堂及宿舍;房产8号位于经四路北侧2幢配电室,共1层,建筑面积108.77㎡,2011年建,层高约4米,混合结构,现为配电室及锅炉房;房产9号位于经四路北侧3幢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7226.12㎡,2011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产10号位于经四路北侧04幢原料库房,共1层,建筑面积1977.88㎡,2011年建,层高约6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房产7号-10号为一个房权证,证号为米房权证综字第00064198号);
2、土地使用面积为30002.05㎡,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61年7月4日,土地证号:米国用(2012)第11860号;
3、生产设备主要有:折弯机、冲床、液压机、剪板机、生产线等,设备购置于2009年至2014年内之间,维护状况一般,能正常使用,尚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五、本次拍卖标的物瑕疵:本次所有标的物整体拍卖,(1)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买受人资格的具体要求及税费比率等情况;(2)部分厂房存在租赁关系;(3)部分房屋因无法进入室内,故室内状况不详;(4)本次拍卖只包含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不包含室内的可移动的其他的物品;其中设备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但未进行扣押,故其数量的变动不可控,待成交后以实际数量移交;(4)若因设备存在交付的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5)受客观条件限制,法院无法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测试,也无法对其进行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因标的物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6)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7)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气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一方承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8)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进行移交。土地及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土地、房屋及地上建筑物面积差异、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明文件等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买成功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渠道如数退还;竞买成功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做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古牧地中路支行;账号:0000020000110063513277;银行行号:313881000043),以上款项务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付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七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九、拍卖成功后,财产如存在非法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可能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成交价均不含拍卖标的物所有欠费及买受人在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税费。
十一、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故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二、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十四、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七、为了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与本次拍卖有关的法律文书及通知,本院以竞买人在“公拍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预留的电话、地址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请各位竞买人务必认真、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如因预留的地址、电话不确切,或未能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及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先生、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5609911231、18999170327 0991-581623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160号新疆尊茂鸿福酒店贵宾楼10楼1008室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 17699333168
机构地址:乌市天山区新华南路美丽华大酒店6楼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179919257
辅助机构地址:乌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晨报大厦2304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8)新0109执恢247号 拍品名称 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2037号10宗工业房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及生产设备一批 权证情况 1、(2018)新0109执恢247号执行裁定书; 2、房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70号、第2013396971号、第2013396964号、第2013396969号、第2013396967号、第2013396965号、米房权证综字第00064198号。 3、土地证号:米国用(2012)第11860号 4、中创信估价字(2018)6-1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新天诺正信评报字(2018)第060号资产评估报告。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权秀林、舒秀彦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部分厂房已对外出租 钥 匙 无 装修程度 部分房屋因无法进入,故室内状况不详。 户口 不详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2018)新0109执恢247号。(该标的同时存在多个法院查封,详情请来电咨询) 2、抵押权人:1、房地产抵押权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约定期限:2012年9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2、设备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3、部分厂房存在租赁关系。 4、部分房屋因无法进入室内,故室内状况不详。 5、本次拍卖只包含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不包含室内的可移动的其他的物品。 6、设备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但未进行扣押,故其数量的变动不可控,待成交后以实际数量移交;存在交付的装卸费、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受客观条件限制,法院无法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也无法对其进行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因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8、可能存在水、电、气、暖及滞纳金等欠费,具体详细欠费金额请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9、房、地产情况介绍采纳新疆中创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创信估价字(2018)6-100号】的估价报告内容;设备情况介绍采纳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天诺正信报字(2018)第060号】的评估报告内容。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2037号10宗工业房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及生产设备一批。1、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7924.58平方米(其中:房产1-5号为综合楼,共5层,2012年建,层高约4米,钢混结构,1-3层用途为办公,4-5层用途为宿舍;1-5层建筑面积依次为523.51平方米、523.51平方米、573.91平方米、573.91平方米、573.91平方米,房权证号依次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70号、第2013396971号、第2013396964号、第2013396969号、第2013396967号。房产6号为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3776平方米, 2012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权证号为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96965号。房产7号位于经四路北侧1幢综合楼,共3层,建筑面积2067.06平方米, 2011年建,层高约3.3米,混合结构,现为职工食堂及宿舍;房产8号位于经四路北侧2幢配电室,共1层,建筑面积108.77平方米,2011年建,层高约4米,混合结构,现为配电室及锅炉房;房产9号位于经四路北侧3幢车间,共1层,建筑面积7226.12平方米,2011年建,层高约8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及库房;房产10号位于经四路北侧04幢原料库房,共1层,建筑面积1977.88平方米,2011年建,层高约6米,钢结构,现为生产车间;房产7号-10号为一个房权证,证号为米房权证综字第00064198号。)。2、土地使用面积为30002.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出让终止日期为2061年7月4日,土地证号:米国用(2012)第11860号。3、生产设备主要有:折弯机、冲床、液压机、剪板机、生产线等,设备购置于2009年至2014年内之间,维护状况一般,能正常使用,尚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房、地产情况介绍采纳新疆中创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创信估价字(2018)6-100号】的估价报告内容。 2、拍卖标的权属状况:乌鲁木齐市西特甲门业有限公司所属的防盗门制造机械设备一批,主要有折弯机、冲床、液压机、剪板机、生产线等,设备购置于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之间,维护状况一般,现能正常使用,尚能满族正常生产需要。【1】该标的物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但未进行扣押,故其数量的变动不可控,待成交后以实际数量移交、结算;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2】受客观条件限制,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性能测试,也无法对其进行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因标的物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设备情况介绍采纳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天诺正信报字(2018)第060号】的评估报告内容。 3、标的物四至:东至: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南至:金汇东路;西至:乌鲁木齐市微嘉吉建材有限公司,北至: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 4、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该标的周边已建为成片工业房产且已正常使用多年,故工程质地条件稳定,能够满足房地产建设的需要。 5、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及人文环境:周边有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皓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禹飞塑业有限公司、新疆峰岩线缆有限公司、新疆域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色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物业工业聚集度较优。 6、交通状况:对外交通条件一般,暂未通公交车,距最近的6002路公交站台约3公里,但道路条件较优。 7、特殊说明:本次所有标的物整体拍卖。【1】该标的物存在多个法院轮候查封财产且设有抵押权,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中,需要等待解押及法院解封并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2】部分厂房存在租赁关系;【3】部分房屋因无法进入室内,故室内状况不详;【4】本次拍卖包含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不包含室内的可移动的其他的物品;【5】设备属于法院查封财产,但未进行扣押,故其数量的变动不可控,待成交后以实际数量移交;存在交付的装卸费、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受客观条件限制,法院无法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也无法对其进行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因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7】对买受人购买资格问题请自行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了解相关要求,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8】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拍卖;【7】该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由买受人承担。【9】买受人交纳的成交价款中均不包含标的物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欠费等)及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 8、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5609911231、18999170327 0991-5816237;联系人:廖先生、彭女士(新疆华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699333168;联系人:刘女士(新疆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179919257;联系人:王女士(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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