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变卖起始价:370000元 | 变卖预缴款:370,000 元 | 保证金: 40000元 |
评估价:660,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闵小姐、朱小姐) | 联系电话:13701825161/021-65857708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0月28日10时至2019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房地产权证号:嘉2005005135;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房屋类型:店铺);所有权来源:买卖;核准日期:2005年3月9日。土地宗地号: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9街坊11/4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3年1月30日至2043年1月30日止;该标的带租约拍卖,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
特别提醒:该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该标的现承租户告知放弃优先购买权。
评估价:66万元
变卖价: 不低于37万元;保证金:4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19年10月28日10时至2019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37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37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37万元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变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带租约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变卖事项经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闵小姐 朱小姐(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953196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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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0月28日10时至2019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房地产权证号:嘉2005005135;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房屋类型:店铺);所有权来源:买卖;核准日期:2005年3月9日。土地宗地号: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9街坊11/4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3年1月30日至2043年1月30日止.该标的带租约变卖,租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
特别提醒:该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该标的现承租户告知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变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依据该标的所属物业公司提供的4楼平面图及辅助机构实地勘查:该标的所在楼层4楼整层店铺均已出租给一家KTV使用,实地无法确认该标的的权证登记部位,无明显分隔线(附件中的四层平面图仅供参考,该标的原合法设计状态的四至范围以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变卖成交后或待租赁期满后,由买受人自行按该标的的原始合法状态恢复原状使用,自行与相邻店铺的权利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的测绘费、砌墙分隔施工费等。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2、据该标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商铺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合同》中记载: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商铺,建筑面积为36.1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1.40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委托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据物业公司告知:该标的的租金约为每月1050.03元(其中已扣除物业公司的经营酬金及相关的代扣代缴税费)。具体该《商铺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参与竞拍前来辅助机构处查阅。
3、特别提醒:该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不含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变卖成交后,自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开始享有该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可收取该标的的租金,但有关该标的租金能否收取、收取数额和押金今后的退还等事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买受人自行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相关的租赁关系变更、现场交接等手续。
4、该标的内工商注册情况不明,如有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5、该标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28元/平方米(套内),详细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欠费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6、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敬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标的详情见本次变卖发布的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该标的的室内装修、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变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一、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变卖行为。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953196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5857708 400-021-6899 闵小姐、朱小姐(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
标的物介绍 | ||
具体描述 | ||
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8沪0114执1933号) | ||
拍品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房地产权证号:嘉2005005135;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新工房1) ;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应某某 | |
所有权来源 | 买卖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带租约拍卖 |
钥匙 | 无 | |
注册情况 | 不详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 | |
1、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 ||
2、抵押权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数额:63.49万元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 ||
1、房屋权属状况: |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 | ||
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嘉2005005135;房屋类型:店铺;房屋结构:混合1;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2004年;总层数:5;受理日期:2005年3月1日;核准日期:2005年3月9日; | ||
2、土地权属状况: |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 | ||
土地宗地号: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9街坊11/4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3年1月30日至2043年1月30日止; | ||
3、四至情况: | ||
东近祁连山南路,南近丰庄支路,西临丰庄路;北临曹安公路。属“丰庄茶城” | ||
4、公共交通: | ||
周边停靠公共交通线路有:340路、561路、717路、808路、948路、950路、1206路、北安线等公交线路。 | ||
5、公共服务设施: 所在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齐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 ||
6、特别说明: | ||
(1)特别提醒:该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该标的现承租户告知放弃优先购买权。 | ||
(2)依据该标的所属物业公司提供的4楼平面图及辅助机构实地勘查:该标的所在楼层4楼整层店铺均已出租给一家KTV使用,实地无法确认该标的的权证登记部位,无明显分隔线(附件中的四层平面图仅供参考,该标的原合法设计状态的四至范围以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变卖成交后或待租赁期满后,由买受人自行按该标的的原始合法状态恢复原状使用,自行与相邻店铺的权利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的测绘费、砌墙分隔施工费等。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 ||
(3)据该标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商铺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合同》中记载:曹安公路1611号4A15室商铺,建筑面积为36.1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1.40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委托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据物业公司告知:该标的的租金约为每月1050.03元(其中已扣除物业公司的经营酬金及相关的代扣代缴税费)。具体该《商铺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竞买人可于参与竞拍前来辅助机构处查阅。 | ||
(4)特别提醒:该标的按现状带租约变卖,不含室内装修及室内所有可移动物。变卖成交后,自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开始享有该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可收取该标的的租金,但有关该标的租金能否收取、收取数额和押金今后的退还等事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买受人自行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相关的租赁关系变更、现场交接等手续。 | ||
(5)该标的内工商注册情况不明,如有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 ||
(6)该标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28元/平方米(套内),详细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欠费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 ||
(7)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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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法院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 ||
(9)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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