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0 |
起拍价:2382677.79元 | 保证金:200,000 元 | |
评估价:2,508,081.88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青河县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09068826104 | 联系电话:18097506030 |
竞买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6月14日10时至2020年6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青河县人民法院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gongpai.com/0906/10?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107.15031a339wtSVj)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案号:(2020)新4325执恢13号
标的物:青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起拍价:2508081.88元;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
三、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四、竞买人须在竞买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五、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次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前五日与本院联系。
九、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机构咨询。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支付。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青河县人民法院;账号:827010012010117015778),详细请咨询法院。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906-8826104
公拍技术咨询:400-820-3720
举报监督电话:0906—8826104
2020年5月2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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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6月14日10时至2020年6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青河县人民法院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gongpai.com/0906/10?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107.15031a339wtSVj)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标的:
青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青河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青河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0年6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拍卖平台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200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银行缴纳付款并在2020年7月15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青河县人民法院;账号:827010012010117015778)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906-8826104
网络平台技术咨询:400-820-3720
举报监督电话:0906—8826104
2020年5月29日
固定资产设备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青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标的所有人 | 青河县XXXX有限公司 | |||||||
标的用途 | 采矿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2020年5月27日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查封 | ||||||
抵押 | 未知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现状 | 保管情况 | 无人保管 | ||||||
标的物介绍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评估单价 | 成新率 | 设备型号 | 评估总价 | |
圆锥破碎机 | 1 | 台 |
|
| 1750短头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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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铁 | 1 | 台 |
| 直径1m | ||||
变压器 | 1 | 台 |
| S9-630/35 | ||||
变压器 | 1 | 台 |
| S9-315/35 | ||||
圆振筛 | 2 | 台 |
| 2460型 | ||||
干式磁选机 | 2 | 台 |
| 1050*3000 | ||||
电动滚筒 | 9 | 台 |
| TDY75型 11KW | ||||
电子汽车衡 | 1 | 套 | 150t | |||||
球磨机 | 1 | 组 | 3245型 | |||||
球磨机 | 1 | 组 | 2445型 | |||||
球磨机 | 1 | 组 | 2145型 | |||||
高压同步电机 | 1 | 台 | 800kw | |||||
湿式磁选机 | 2 | 台 | 1030型 | |||||
变压器 | 1 | 台 | S11-1000/35 | |||||
变压器 | 1 | 台 | S9-1250/35 | |||||
湿式磁选机 | 4 | 台 | 1021型 | |||||
湿式磁选机 | 2 | 台 | 1224型 | |||||
高频筛 | 6 | 台 | 2.64m*2.4m | |||||
渣桨泵+电机 | 2 | 组 | 90kw | |||||
双螺旋分级机 | 1 | 台 | ||||||
盘式真空过滤机 | 1 | 台 | 30-6型 | |||||
空压机 | 1 | 台 | 7.5kw | |||||
电焊机 | 1 | 台 | 400型 | |||||
三相异步电动机 | 2 | 台 | 132kw | |||||
三相异步电动机 | 1 | 台 | 22kw | |||||
三相异步电动机 | 1 | 台 | 30kw | |||||
三相异步电动机 | 1 | 台 | 15kw | |||||
电子汽车衡 | 1 | 套 | 100t | |||||
标的物估值 | 总评估价 | 2508081.88元 | ||||||
税费说明 | 1、税费承担:标的物权属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
青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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