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起拍价:98845元 | 保证金:10,000 元 | |
评估价:98,845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辽宁首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3842444478 |
拍卖公告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1年8月15日10时起至2021年8月16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按现状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整体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40-1栋2-9-35房产一处,建筑面积 46.6 平方米(此房为在建工程,详见评估报告。)
评估价:98845元,起拍价:98845元,保证金:10,000元,竞价幅度:1000元/次(及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的主体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咨询时间9:00-11: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并预约看样的时间(咨询电话:辽宁首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041430903、13842444478)。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涉案房屋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认可。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关标的具体信息详见以附件形式上传的评估报告。
特别提醒:
1.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税费缴纳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拍卖标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是否存在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对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不构成影响。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3.该房产整体拍卖,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竞买人自行了解。由于土地性质原因,部分标的过户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4.该房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5.拍卖标的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及拖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等债务负担,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
6.该房产户籍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不负责户籍迁入及迁出手续。
7.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
8.当地限购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请谨慎参拍。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因本次拍卖产生的税、费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需办理过户的,买受人需于签收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如买受人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了因本次司法拍卖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可在垫付款项之日起5日内,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及核税清单,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8月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九、如符合优先购买权人的条件,请于2021年8月5日前与本院联系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本次拍卖已通知了相关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1年8月23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溪湖支行;账号:0706 0005 2920 0035 566;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1)辽0503执338号之一),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辽宁首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041430903、13842444478
承办法官电话:孟法官18641467866
监督电话:024-43669955/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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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拍卖须知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现就本次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六)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账号实名注册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程序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会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会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车辆的型号、公里数、排量、车况等不做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车辆型号与图片所示相异,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九、拍卖余款应在2021年8月23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户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溪湖支行;账号:0706 0005 2920 0035 566,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1)辽0503执338号之一),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一、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标的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十三、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委托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辽宁首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041430903、13842444478
承办法官电话:孟法官18641467866
监督电话:024-43669955/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调 查 情 况 表 | ||
拍品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40-1栋2-9-35房产一处 | |
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
处置依据 | (2021)辽0503执3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 |
权证情况 | 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 |
拍品所有人 | 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拍品现状 | 用途 | 住宅用房 |
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 | 46.6平方米 | |
楼层情况 | 9/12 | |
结构 朝向 | 钢混结构 | |
是否腾空 | 不详 | |
有无租赁 | 无 | |
有无钥匙 | 无 | |
是否首封 | 是( √ ) 否( )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 |
抵押 | 抵押于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钢支行 | |
优先竞买权人 | 无 | |
优先竞买权人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 ||
1.拍卖对象: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40-1栋2-9-35房产一处 2.限购情况:不详。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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