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4000 |
起拍价:406000元 | 保证金:40,000 元 | |
评估价:506,918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大格法拍杨主任 | 联系电话:18970540072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3日10时起至2021年12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宜春市环城南路595号15#1层4-101室(产权证号:5-20090489-1/4、5-20090489-2/4、5-20090489-3/4、5-20090489-4/4)。
起拍价:406,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
特别提示:
1、标的物未能进入室内查勘,装修情况不详,最终装修情况以实际装修为准;
2、本房产暂未清场,成交后续交付时间较长,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知晓以上风险,相关利益溢损自负。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看样,本院不统一安排看样。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本次拍卖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法定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书面资料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12月21日17时(由于节假日顺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账号:6228402327067180069),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约定:因法院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社会交易行为,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撤销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拍卖款退回竞买人。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同意本约定。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相关税费问题请咨询宜春市税务局第一分局:0795-3997189、13755885547 易女士
案件承办人:0795-3550925 王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18970540072 杨主任
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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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3日10时起至2021年12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就相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宜春市环城南路595号15#1层4-101室。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外观、质量问题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房地产面积等不作担保。拍卖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过户时的登记信息均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视为买受人自愿接受。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五、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六、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事先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于2021年11月12日前向本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须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12月21日17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 (户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账号:6228402327067180069),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未于上述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
九、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二、拍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三、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相关税费问题请咨询宜春市税务局第一分局:0795-3997189、13755885547 易女士
案件承办人:0795-3550925 王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18970540072 杨主任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1、标的物未能进入室内查勘,装修情况不详,最终装修情况以实际装修为准; 住宅类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宜春市环城南路595号15#1层4-101室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1)赣0902执3004号 |
产权证号 | 5-20090489-1/4号、5-20090489-2/4号、5-20090489-3/4号、5-20090489-4/4号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2021-10-19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性质 | 经济适用住房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土地用途 | 住宅用地 | |
是否已腾空 | 否 | |
钥匙 | 无 | |
租聘情况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查封 |
抵押 | 无 | |
特别说明 | 1、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2、所展示的照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3、标的物转移登记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转移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欠缴的业务费、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非符合转移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一切责任。4、拍卖不包括室内可移动物品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面积 | 82.56 |
分摊面积 | 9.63 | |
装修情况 | 不详 | |
房屋楼层 | 1/6 | |
建成年份 | 2009年 | |
周边配套 | 珠泉小学、宜丰广场、一百购物、宜春城南医院、农商银行等 | |
标的物估值 | 标的评估总价 | 506918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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