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0 |
起拍价:550000元 | 保证金:55,000 元 | |
评估价:785,23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高先生) | 联系电话:17717399921/021-63166131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8日10时至2022年1月21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催化增液剂155桶,200kg/桶,计31吨
评估价:78.523万元
起拍价:55万元;保证金:5.5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2年1月18日10时至2022年1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若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前述拍卖差价及相应费用损失的,本院将继续追究原买受人的悔拍责任,责令其补齐拍卖差价及费用损失。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至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2年2月11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买受人付清余款,接到提货通知5日内及时办理移交、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滞纳金等)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于买受后自行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月13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快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7717399921 高先生 021-63166131 高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418号3010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3416815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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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8日10时起至2022年1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就相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催化增液剂155桶,200kg/桶,计31吨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现场勘查时该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新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
2、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法院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实际数量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委托人未能提供该涉案标的物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质量等级”,勘查人员在塑料桶的外观也未见任何标签说明,本次拍卖涉及的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无法确认。
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六、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2年1月13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2年2月11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未于上述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若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前述拍卖差价及相应费用损失的,本院将继续追究原买受人的悔拍责任,责令其补齐拍卖差价及费用损失。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
九、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买受人须在接到本院或拍卖辅助机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前往存放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新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若逾期未提,即表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标的的所有权,同意本院另行处理,已支付的成交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二、拍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三、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五、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六、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七、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16815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7717399921 高先生 021-63166131 高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418号3010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拍品名称 | 催化增液剂155桶,200kg/桶,计31吨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 |
拍品现状 | 种类 | 化学用品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新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 | |
备注 | 按现状进行拍卖 | |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 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 |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法院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实际数量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 委托人未能提供该涉案标的物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质量等级”,勘查人员在塑料桶的外观也未见任何标签说明,本次拍卖涉及的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无法确认。 3. 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 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买受人须在接到本院或拍卖辅助机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张,前往存放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新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若逾期未提,即表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标的的所有权,同意本院另行处理,已支付的成交款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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