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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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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咨询电话 17321084418/63572599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0000
起拍价:2188241.9 保证金:210,000 元
评估价:2,188,241.9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有
联系人: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女士) 联系电话:17321084418/63572599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保证金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6日10时起至2022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sf/)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企业名称: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904601;注册号:530100100261727);法定代表人:朱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07月13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1年07月13日 至 长期;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4幢701室;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2022年6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评估价:2,188,241.90元(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起拍价:218.82419万元;保证金:21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2年8月6日10时起至2022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六、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或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的的投资、合伙人。
2、拍卖成交确认后,买受人未符合购买资格的,视为悔拍,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未符合购买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买受人未符合购买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竞买人未符合购买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标的物以自实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未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2年8月19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了解,未亲自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等以及房产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8月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2年8月4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拍卖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63572599;17321084418黄女士(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53584777-3906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云南盛威矿业有限公司
竞买须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6日10时起至2022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sf/)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拍卖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企业名称: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904601;注册号:530100100261727);法定代表人:朱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07月13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1年07月13日 至 长期;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4幢701室;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2022年6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亲自了解,未亲自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特别提示:

1、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13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51%;

云南盛威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49%。

【以上信息来自2022年6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与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集联评报字[2021]第J3174号”估价报告】

2、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云0111民初13169号】的判令:“被告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朱峰作为被告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工商登记的法人代表仍为自然人“朱峰”,但其已不再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3、标的物公司有“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4、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账面记录显示,各股东均未实缴股东认缴资本金。

5、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为其所拥有的“云南维西县阿夺底锑多金属矿”的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为:T1000002021063018000523,有效期2021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2日。

6、由于企业非正常运营,员工流失,对于函证不认可的款项现财务及负责人也无法提供差异原因。故对于估价报告中不符合款项的数据做暂保留账面值评估。

7、本次评估未掌握估值公司除本次执行案件外的其余未决诉讼情况。

8、应付账款中存在“矿部欠款”2,053,000.00元,被评估单位仅提供了相关明细,但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合同、发票和收据)。本机构无法执行有效的程序进行清查核实,本次保留账面值评估。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集联评报字[2021]第J3174号”估价报告】。

9、标的物以自实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了解标的物的情况。未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的云南盛威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魏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六、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或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投资、合伙人。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七、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2年8月19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2年8月4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2年8月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等以及房产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工商、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六、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63572599;17321084418黄女士(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53584777-3906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执4975号]

 

拍品名称

拍卖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

权利限制状况

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名称: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5772904601

法定代表人:朱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1年07月13日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核准日期:2021年06月17日

营业期限自:2011年07月13日 至 长期

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顺通大道国际银座B4幢701室;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股东及资本构成

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51%;

云南盛威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49%。

以上信息来自2022年6月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与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集联评报字[2021]第J3174号”估价报告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云0111民初13169号】的判令:“被告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涤除原告朱峰作为被告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工商登记的法人代表仍为自然人“朱峰”,但其已不再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集联评报字[2021]第J3174号”估价报告

3、财务数据

资产负债情况表

评估基准日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

65,481,100.00

77,499,300.00

负债

73,241,800.00

73,208,600.00

无形资产

8,190,000.00

所有者收益

-7,760,700.00

4,290,700.00

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流动资产

8,502,549.66

8,216,075.34

非流动资产

56,978,509.43

69,283,235.33

资产合计

65,481,059.09

77,499,310.67

流动负债

73,241,804.37

73,208,640.28

负债合计

73,241,804.37

73,208,640.28

净资产

-7,760,745.28

4,290,670.39

【以上信息来自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集联评报字[2021]第J3174号”估价报告】

4、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7、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8、特殊说明:

1)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确认符合竞买条件后参加竞拍,必要时可向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税务局等管理部门咨询。若因主体不适合发生无法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等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成交价并非唯一计税依据,办理过户手续时所涉计税基数、税项、税率、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为准。(上述调查情况仅供参考,具体详情由竞买人自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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