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600 |
起拍价:85852元 | 保证金:8,000 元 | |
评估价:122,645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徐主任 | 联系电话:18907953611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1月21日10时起至2022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赣EG5115宝马牌汽车一辆(不含车牌)。
起拍价:85,852元,保证金:8,000元,增价幅度:1,600元。
特别提示:
1、经查询,该车辆无违章情况未反馈,实际情况以车管部门登记为准,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违章扣分及罚款(违章查询可依据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查询);
2、车辆检验有效终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强制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环保排放标准为国4,车牌不随车过户,车辆过户(落户)相关政策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自行到车管部门咨询;
3、标的物车况不详(附件询价报告仅供参考),车辆是否存在零件丢失本院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实际情况以实物为准,鉴于二手车一车一况的特殊性,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进行实物看样,一经参与竞买视为知晓以上风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到车辆登记所在地进行过户(落户)等事项过程中使用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不符合基本上路使用情况下建议使用拖车,一经交接财产后续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成交后一经交接,本院不接受任何退还车辆情况及车况等异议。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本院不安排看样。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1月1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书面资料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2年11月29日16时(由于节假日顺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账号:6228402327176478164 ),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约定:因法院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社会交易行为,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撤销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拍卖款退回竞买人。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同意本约定。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18907953611 徐主任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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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将2022年11月21日10时起至2022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就相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敬请竞买人仔细阅读,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民事主体应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发布公告的各项条款,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赣EG5115宝马牌汽车一辆(不含车牌)。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外观、质量问题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五、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拍卖。
六、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事先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开拍前5天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全额支付成交款,除网拍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帐户的保证金外,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2年11月29日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 (户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账号:6228402327176478164 ),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未于上述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
九、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拍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二、拍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三、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辅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18907953611 徐主任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标的物车辆停放在扣押停车场,车辆颜色为白色,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3日,已行驶72060公里。
特别提示:
1、经查询,该车辆违章情况未反馈,实际情况以车管部门登记为准,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违章扣分及罚款(违章查询可依据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查询);
2、车辆检验有效终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强制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环保排放标准为国4,车牌不随车过户,车辆过户(落户)相关政策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自行到车管部门咨询。
3、标的物车况不详(附件询价报告仅供参考),车辆是否存在零件丢失本院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实际情况以实物为准,鉴于二手车一车一况的特殊性,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进行实物看样,一经参与竞买视为知晓以上风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到车辆登记所在地进行过户(落户)等事项过程中使用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不符合基本上路使用情况下建议使用拖车,一经交接财产后续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成交后一经交接,本院不接受任何退还车辆情况及车况等异议。
车辆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物名称 | 赣EG5115宝马牌汽车一辆 | |||
处置依据 | 司法裁定 | |||
标的物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2)赣0902执恢669号 | ||
标的物现状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钥匙 | 有 | |||
所在地 | 扣押在某停车场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查封 | ||
抵押 | 有抵押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8月5日 | 初次登记日期 | 2016年7月13日 |
检验有效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保险终止日期 | 2023年6月17日 | |
品牌车型 | 宝马牌 | VIN码 | *******F79936 | |
发动机号 | *96K211 | 行车里程 | 72060公里 | |
车身颜色 | 白色 | 变速箱类型 | 手自一体(AT) | |
排量 | 1598ml | 排放标准 | 国4 | |
违章情况 | 未查询到违章,实际情况以车管部门登记为准 | |||
评估价 | 122,645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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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2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赣EG5115宝马牌汽车一辆(不含车牌)”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周贤,竞买号:V1051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11452元(壹拾壹万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22-11-22 1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