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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上海林隆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全部财产
提醒 已结束 流标

起拍价:210000

报名参拍请先登录

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13818164705/021-32031292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2000
起拍价:210000 保证金:21,000 元
市场价:300,0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国先生) 联系电话:13818164705/021-32031292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保证金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拍卖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55日10时起至20235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上海林隆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全部财产

协议价:30.0万元

起拍价:21.0万元;保证金:2.1万元;增价幅度:0.2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3年55日10时起至20235月8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427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35月22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账号:6228400037282790269),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818164705、021-32031292  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70号1705-1706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67965888*206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34月11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55日10时起至20235月8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被执行人上海林隆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全部财产参阅《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一批拍品汇总表》

存放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本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配件,不具有完整完好性。标的物仅包含设备本体,与外部连接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支架、基础、管线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

2、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室内物品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完整性和完好性不作任何担保,所竞得的标的以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为准。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受损等情况,拍卖结果不变,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买受人不能以此要求退款或延期提货。

3、买受人须在收到法院裁定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清拍卖标的全部物品,超过期限,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费及标的物或有损失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提货时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运输搬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运输搬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地内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提货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且不得损坏标的物存放地的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等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3年522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账号:6228400037282790269),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八、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清单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四、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五、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六、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七、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7965888*206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818164705021-32031292 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70号1705-1706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34月11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3)沪0116执1162

拍品名称

被执行人上海林隆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全部财产。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林隆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占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不详

存放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查封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该标的物现存放于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39号,按现状整体拍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机器设备、叉车、流水线等一批拍品汇总》,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

2、本标的按现状整体拍卖,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配件,不具有完整完好性。标的物仅包含设备本体,与外部连接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支架、基础、管线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

3、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室内物品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完整性和完好性不作任何担保,所竞得的标的以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为准。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受损等情况,拍卖结果不变,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买受人不能以此要求退款或延期提货。

4、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须在收到法院裁定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清拍卖标的全部物品,并清理现场。超过期限,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费及标的物或有损失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提货时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

6、在标的物交接过程中,搬运费、装载费、拆解费等均由买受人自理。

7、装运时,买受人必须听从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标的存放地日常施工作业,如果造成其他物品丢失、设备设施损坏,建筑物损毁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标的存放地均严禁明火,买受人不得在现场分割拆解标的,提货时必须自行配备装运设备工具,将标的整体装运出存放地。若作业期间由买受人方面原因引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现场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详见竞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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