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 |
起拍价:100000元 | 保证金:10,000 元 | |
评估价:139,931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张先生) | 联系电话:18121297988/64388126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日10时至2023年8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重型货架、叉车等物资。
评估价:139931元
起拍价:100000元;保证金:5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3年8月1日10时至2023年8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7月28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3年8月14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账号:31001930600055636210-79930;开户银行:建行奉贤支行),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本院办理解封手续及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3年7月28日10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23年7月28日10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8121297988 张先生
021-64388126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01号-2;
举报监督电话:021-37190666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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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日10时至2023年8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重型货架、叉车等物资。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重型货架立柱 | 3200*1050MM | 片 | 278 |
2 | 重型货架立柱 | 2500*1050MM | 片 | 10 |
3 | 重型货架立柱 | 3200*1050MM | 片 | 90 |
4 | 货架横梁 | 3500*140*50MM | 根 | 744 |
5 | 货架横梁 | 2米-2.5米 | 根 | 26 |
6 | 电动叉车 | 2吨 | 辆 | 1 |
7 | 电动叉车 | 辆 | 1 | |
8 | 柴油发电机 | 50HZ 3KW | 台 | 1 |
9 | 木质托盘 | 个 | 45 | |
10 | 地牛推车 | 诺力 | 台 | 1 |
11 | 地牛推车 | 台 | 1 | |
12 | 游艇拖车 | 台 | 1 | |
13 | 电动叉车充电器 | 个 | 1 | |
14 | 旧轮胎 | 个 | 10 | |
15 | 不锈钢处理品 | 公斤 | 5 |
四、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现存放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镇北村302号仓库内,共计15项(详见资产明细表),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以实样为准,质量不保。
2、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质量不保,无相关资料说明及证书等,拍卖标的数量缺损情况以现状为准,物品能否正常使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认定。
3、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合并拍卖。所竞得的标的物的数量、品质、使用情况等按移交当日的现场现状移交为准,法院对物资的数量、质量、真伪、是否有瑕疵等不作担保。移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物的看管工作和风险即由买受人负责,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拍品发生短少、缺损等情况,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如出现上述情况,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或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不予调整。
4、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标的物移交确认书》后,方能提货。
五、买受人应在移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在提货期间,因提取标的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拆卸、装运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拆卸、装运等原因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坏及缺失等一切损失及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或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以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负。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3年8月14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账号:31001930600055636210-79930;开户银行:建行奉贤支行),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拍卖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719066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8121297988 张先生
021-64388126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01号-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拍品名称 | 重型货架、叉车等物资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权利人 | 被执行人:周某 | |
拍品现状 | 种类 | 重型货架、叉车等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镇北村302号仓库内 | |
备注 | 竞买人应到现场看样,根据标的的现状判断竞买与否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扣押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现存放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镇北村302号仓库内,主要为重型货架、叉车等物资,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以实样为准,质量不保。 2、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包括拍卖标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质量、功能、外观、新旧程度及使用状况等,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本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能正常使用,不保证该标的附件、零配件等齐全,不承担所有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品种、品质、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无发票、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一切技术资料。以拍品交付实物现状为准。 4、法院及拍卖辅助机构对该批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数量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请竞买人对该拍品现状仔细察看,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和标的物存放地单位对提货的安排或指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地内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提货拆运全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且不得损坏标的物存放地的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或工伤等引起的伤亡责任事故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拍卖标的以外的物资。 7、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应在移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逾期没有提清货物的,买受人须向标的管理方赔偿因占用场地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标的管理方不承担保管责任。标的如有遗失或毁损,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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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重型货架、叉车等物资”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周潜,竞买号:G1746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23-8-4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