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7000 |
起拍价:713000元 | 保证金:70,000 元 | |
评估价:890,2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杨主任 | 联系电话:18970540072 |
袁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1日10时至2023年8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户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宜春市平安路698号11号楼1层2-101室【产权证号:3-20130551号】。
起拍价:713,000元,竞买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7,000元。
特别提示:
标的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需交纳的相关税、费请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拍卖房屋未清场,当事人居住,成交后可能存在交付时间较长,请意向竞买人知悉。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看样,本院不统一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卖方需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再依据税务发票到法院退还),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或因“继承、赠与、婚姻析产”等情况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本次拍卖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法定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8月8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优先购买权申请并办理行使优先权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买受人需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327177014968;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约定:因法院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社会交易行为,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撤销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拍卖款退回竞买人。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同意本约定。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案件承办人:0795-3553237李法官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拍卖辅助机构
咨询电话:18970540072 杨
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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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重要提示
1、竞拍前竞买人请务必详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情况介绍,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条件、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2、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3、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详见附件:评估报告),本次拍卖标的物现状和已知瑕疵已公示和提示,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和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不排除标的现状表述缺陷、未知瑕疵及隐性权属瑕疵存在的可能。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明无条件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
4、为了能顺利竞拍,请竞买人在网络通畅的区域上网竞拍,无条件的也可在拍辅机构上网竞拍,虽然网络拍卖具有便捷性、灵活性的特点,但是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出价不同于现场出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拍辅机构对由非网站原因引起的,使用户无法使用公拍网的服务而导致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自公告之日起至在线拍卖开始前,本特别规定可能会有修改与调整,将在公拍网网站明示。
6、竞买人应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竞买须知
袁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11日10时至2023年8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宜春市平安路698号11号楼1层2-101室【产权证号:3-20130551号】。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外观、质量问题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袁州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袁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须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70,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如竞买人需要线下支付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于线下交付保证金后添加竞买人权限。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3年8月19日前缴纳尾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其他方式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2327177014968;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春城支行)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线下支付的竞买人,请于拍卖结束后联系本院,以退还保证金。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卖方需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再依据税务发票到法院退还),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或因“继承、赠与、婚姻析产”等情况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公拍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71315 监察室
案件承办人:0795-3553237 李法官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宜春市平安路698号11号楼1层2-101室 | 执行案号 | (2023)赣0902执恢84号 |
标的所有权人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产权证号 | 3-20130551号 | 价格依据 | 评估价 890200元 |
起拍价 | 713000元 | 加价幅度 | 7000元 |
标的物权属状况 | |||
房产坐落 | 宜春市平安路698号11号楼1层2-101室 | 小区名称 | 御景东方 |
房屋用途 | 住宅 | 房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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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 建筑面积 | 126.77平方米 |
登记价格 | 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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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机关 |
| 房屋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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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层 | 1 | 全部楼层 | 6 |
户型 |
| 建筑朝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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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 建成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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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程度 | 中等装修 | 买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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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宗地号 |
| 所有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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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性质 | 出让 | 土地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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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宗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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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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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实地勘察状况 | |||
工商信息 |
| 户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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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情况 | 自住 | 清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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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 | 无 | 含室内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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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无 | 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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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已付至 |
| 租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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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承担 | 各自承担 | 预估上家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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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限购 | 可否贷款 | 是 | |
交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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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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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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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 |
| 地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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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 带车位 |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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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查封抵押状况 | |||
权利限制情况 |
| 本院查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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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有 | 优先购买权 | 有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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