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0 |
变卖起始价:709801.76元 | 变卖预缴款:709,801.76 元 | 保证金: 70000元 |
评估价:1,267,503.14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史先生(辅助机构) | 联系电话:13501819358/021-35070008 |
变卖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2月1日10时至2018年1月31日10时止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000股;(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代码:037001;股票简称:诺贝特)
评估价:1267503.14元
变卖价:不低于709801.76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17年12月1日10时至2018年1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70000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70000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70000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据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口头告知辅助机构,该公司从未分红过且与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内容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肯告知辅助机构,由竞买人自行向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和了解,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相关管理人员口头告知辅助机构,该标的由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于2014年7月2日起申请停牌(天交所公告编号:2014002),截止变卖公示日仍未摘牌和复牌交易。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和辅助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并向本辅助机构电话联系以了解情况。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10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变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开立账户,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变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四、变卖成交后,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五、变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6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6第4008-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六、竞买人须为与变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辅助机构: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070008曹先生 13501819358 史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7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43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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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2月1日10时至2018年1月31日10时(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变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该公司的要求及章程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及章程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境内单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变卖标的: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000股;(天津股权交易所股权代码:037001;股票简称:诺贝特)
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
1、据信资评司字2016第4008-2号评估报告记载,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详见以下列表:(仅供参考)
截止日期 :2016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 金额 |
一、流动资金合计 | 26249409.30 |
货币资金 | 2226300.34 |
应收账款 | 3699003.00 |
预付账款 | 1160339.67 |
其他应收账款 | 8953484.99 |
存货 | 10210281.30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182126.61 |
固定资产净额 | 9260958.78 |
在建工程净额 | 645912.39 |
无形资产净额 | 12275255.44 |
三、资产合计 | 48431535.91 |
四、流动负债合计 | 1545734.03 |
应收账款 | 320169.06 |
预收账款 | 639657.50 |
应付职工薪酬 | 180000.00 |
应缴税费 | 393787.47 |
其他应付款 | 12120.00 |
五、负债合计 | 1545734.03 |
六、净资产 | 46885801.88 |
2、据信资评司字2016第4008-2号评估报告中记载,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仅供参考)
单位:万元
出资人 | 出资金额 | 股权比例 |
青州诺贝特化工有限公司 | 1771.13 | 65.60% |
张兴艺 | 439.30 | 16.27% |
窦俊英 | 422.07 | 15.63% |
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67.50 | 2.5% |
合计 | 2700.00 | 100.00% |
3、据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口头告知辅助机构,该公司从未分红过且与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内容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肯告知辅助机构,由竞买人自行向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和了解,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据天津股权交易所相关管理人员告知,该标的由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于2014年7月2日起申请停牌(天交所公告编号:2014002),截止变卖公示日仍未摘牌和复牌交易。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变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遇变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变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6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和辅助机构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6第4008-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六、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在2017年11月27日前向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变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17年11月27日前通过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变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变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5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变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变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十、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一、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调查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五、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开立账户,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变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变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六、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432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021-35070008曹先生 13501819358 史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7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6沪01执64号)
拍品名称 | 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000股;(股权代码:037001;股票简称:诺贝特)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权证情况 | 1、法院刑事裁定书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变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上海百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000股;(股权代码:037001;股票简称:诺贝特) 1、 企业名称:山东诺贝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青州市东方北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窦俊英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工设备;生产、销售丙烯酸酯乳液、涂料(不含危险品)。(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挂牌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 股权简称:诺贝特 股权代码:037001 财务年报(截止于2016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合计:26249409.30元;非流动资产合计:22182126.61元; 负债合计:1545734.03元; 2、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开立账户,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变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 (2)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拍卖标的评估不使用收益法,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 (5)本公司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6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6)上述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6第4008-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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