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0 |
起拍价:45600000元 | 保证金:4,560,000 元 | |
评估价:65,137,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沈老师) | 联系电话:13611742532/021-62668899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5月6日10时至2021年5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王姿涵持有的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出资额为994万美元的股权。
评估价:6513.70万元
起拍价:4560万元;保证金:456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1年5月6日10时至2021年5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自行了解拍卖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内容。
七、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5月24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上海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117379262】,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竟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竟拍前,请各竟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竟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恶意参与竟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二、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0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4月2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五、竞买人须经过竞买资格预审,方可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截止日期:2021年4月27日15时前。相关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1年4月27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六、如线下报名或咨询请与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联系。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2668899 钱老师、13611742532 沈老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22层;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58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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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 买 须 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5月6日10时至2021年5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王姿涵持有的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出资额为994万美元的股权。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2日,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被执行人王姿涵出资额994万美元对应的出资比例为99.4%,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据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抵押事项:
①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幢号:65B,单元号:17-B,建筑面积:211.79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②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幢号:62B,单元号:13-B,建筑面积:172.15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③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铁西区北三中路23号房屋,幢号:23,单元号:1门,建筑面积:484.34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五、竞买人须经过竞买资格预审,方可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截止日期:2021年4月27日16时前。
拍卖竞价前,通过预审资格的竞买人可在“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2021年4月27日16时前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拍卖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1年4月27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应于2021年5月24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账户务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上海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117379262】,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竟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竟拍前,请各竟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竟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恶意参与竟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二、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0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58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2668899 钱老师、13611742532沈老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22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
拍卖标的信息 (2020)沪01执791号
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王姿涵持有的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出资额为994万美元的股权。
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权利来源: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王姿涵;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7743E;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姿涵;
注册资本:美元1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混凝土预拌,泵送,原材料采购(无机非金属材料),
房屋租赁,房屋、汽车旧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自1993年12月22日至2033年12月21日。
2、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2日,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被执行人王姿涵出资额994万美元对应的出资比例为99.4%,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据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抵押事项:
①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幢号:65B,单元号:17-B,建筑面积:211.79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②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幢号:62B,单元号:13-B,建筑面积:172.15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③ 根据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沈阳健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铁西区北三中路23号房屋,幢号:23,单元号:1门,建筑面积:484.34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他项权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9670号,登记日期:2020-6-11,主债权数额:536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6-10至2021-5-27。
3、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0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5)相关数据摘自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达资评报字(2020)第F0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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