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6000 |
起拍价:1320000元 | 保证金:260,000 元 | |
评估价:1,881,367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来拍法服 执行法官 | 联系电话:400-1571060/022-27506680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10-4-302(不动产权证号:111011119253)不动产的公告
(第一次拍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9月13日10时起至2024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上(网址:https:// www.gpai.net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10-4-302(不动产权证号:111011119253)不动产。
1、调取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47.02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所在楼层为3层,共6层,详见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2、调取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6.8平方米;使用(承包)期限2007年9月7日至2077年9月6日,详见拍卖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3、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参考价是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以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分别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的平均值确定。
4、本次拍卖标的物目前由案外人占有使用,案外人提交了占有使用的相关依据,并承诺拍卖成交后主动腾空,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法院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以交付时为准;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竞买成功后不能即时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
6、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提交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书,承诺书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拍组收(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联系电话:022-27506247)。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起拍价为1320000元,保证金为260000元,增价幅度为6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节假日休息)结束咨询,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法服”安排)。请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主预约看样,咨询电话:400-1571060、13323322996,本标的物咨询编号WT375359。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支付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网上支付,详情可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行号:103110019047)
账号:02190401040017063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的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二、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辅拍咨询电话:400-1571060(来拍法服)、13323322996
执行法官电话:022-2750668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法院监督电话:022-27273705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3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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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拍卖须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13日10时起至2024年9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上(网址:https:// www.gpai.net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10-4-302(不动产权证号:111011119253)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书仅限本次拍卖有效,如委托事项包括一拍、二拍、变卖全部过程,要在委托书中明确。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提交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的承诺书,承诺书邮寄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拍组收(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联系电话:022-27506247)。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手续应于2024年9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9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数额,系统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的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网上支付,详情可咨询法院。于拍卖余款到账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行号:103110019047)
账号:02190401040017063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自行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时,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在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400-1571060(来拍法服)、13323322996
执行法官电话:022-2750668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法院监督电话:022-27273705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3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10-4-302(不动产权证号:111011119253)不动产 | |||||
执行裁定书 | (2024)津01执恢84号 | |||||
权证情况 | 不动产权证号 | 111011119253 | ||||
标的所有人 | 天津益博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权利限制情况 | 被法院查封 | |||||
抵押权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提供的文书 | 1、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 |||||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其他 | ||||||
土地状况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
使用(承包)期限 | 2007年9月7日至2077年9月6日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106.8平方米 | |||||
房屋状况 | 幢(房)号 | 层数 | 所在层 | 规划用途 | 建筑面积(m2) | |
10-4-302 | 6 | 3 | 居住 | 147.02 | ||
瑕疵说明 | 1、调取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为147.02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所在楼层为3层,共6层。 2、调取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6.8平方米;使用(承包)期限2007年9月7日至2077年9月6日。 3、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参考价是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以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分别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的平均值确定。 4、本次拍卖标的物目前由案外人占有使用,案外人提交了占有使用的相关依据,并承诺拍卖成交后主动腾空,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法院以现状拍卖,竞买人须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以交付时为准;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竞买成功后不能即时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 6、标的物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本院负责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送达成交确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具备即时办理过户条件的,因本次过户发生的税(费),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原登记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原登记产权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款,由本院从成交价款中向买受人支付,退款申请截止日期为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30个自然日止,逾期本院不再保留成交价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具体税(费)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暖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 |||||
标的物评估价格 | 1881367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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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4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恒益隆庭10-4-302不动产”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陈文凯,竞买号:L6220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320000元(壹佰叁拾贰万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24-9-14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