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0000 |
起拍价:1459200元 | 保证金:200,000 元 | |
评估价:1,824,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史鸿飞 | 联系电话:13764308598/021-35070008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及价格: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湄洲一村50号301室,现为湄洲新村西区,产权证号:崇2003001789,建筑面积:
评估价: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肆仟元整(182.4万元),起拍价:145.92万元,保证金:20万元 增价幅度:2万元。
二、拍卖时间:2017年6月 7日 10时至2017年6月 8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成交余款支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看样: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七、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保证金将不计利息退还。
八、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6室
咨 询 电 话: 021-35070008 13764308598
联系人:
举报监督电话:021-3930870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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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6月7日10时至2017年6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www.gpai.net)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湄洲一村50号301室(现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湄洲新村西区)(权证号:崇2003001789; 建筑面积:77.6平方米),住宅,登记日期:2003年6月23日。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经向标的房地产所属公安机关查询(查询日为2017年2月19日),标的房地产内无户口。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17年6月6日前向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7年6月4日前向通过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买人在“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2017年6月22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在拍卖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仔细咨询拍卖标的物情况。自行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7年6月22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在2017年6月22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6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强制执行。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先行代缴,标的原权利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凭完税凭证经本院确认后予以退回。如果买受人迟延缴纳税费而产生滞纳金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裁定中止拍卖或撤销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前如实在“公拍网”上填写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9308702
十九、竞买人在拍卖前、竞买中、成交后的其他未尽事宜,请向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021-35070008 13764308598(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6室
联系人:曹先生 史先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5日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湄洲一村50号301室
一、所在小区名称:湄洲一村,现为湄洲新村西区
土地宗地号:崇明县城桥镇8街坊37/0丘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
土地用途:住宅
土地使用权面积:46.59
土地分摊面积:46.59
幢号:50
部位:301
建筑面积:77.6平方米
房屋类型:公寓
房屋所有权来源:买卖
房屋结构:混合1
总层数:6
房地产权证号:崇2003001789
二、四至情况:
标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湄洲一村(现为崇明区城桥镇湄洲新村西区),东至湄洲路,南至学宫路,北至寒山寺路。周边以居民住宅为主,商业氛围尚可;周围公建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较好;交通便捷度尚可,附近有南堡专线、南风线等公交线路经过。
三、特殊说明:
(1)按标的物现状拍卖(包括瑕疵),不含室内装修及所有可移动物,如:家具、家电等室内物品。
(2)因当事人原因,辅助机构人员无法进入标的物内勘察,故室内状况不详,由竞买人自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实地看样等事宜。
(3)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先行代缴,凭单据本院再予以退回。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滞纳金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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