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50000 |
起拍价:33090000元 | 保证金:3,309,000 元 | |
评估价:47,260,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史先生 | 联系电话:13501819358/021-35070008 |
拍卖公告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3月12日10时至2018年3月15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全幢花园住宅,权证号:闵2012003240,建筑面积:427.41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0.00;房屋结构:混合1;房屋类型:花园住宅;房屋用途:居住;受理日期:2012年2月3日,核准日期:2012年2月6日;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2层。土地宗地号:闵行区虹桥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镇878街坊1丘;土地权属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分摊面积:0.00;独用面积:0;土地使用期限:2008年6月2日至2074年7月20日止。
评估价:4726万元;
起拍价:3309万元;保证金:330.9万元;增价幅度:15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8年3月12日10时至2018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8年3月29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3月9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快递方式书面通过各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通知,被执行人未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070008曹先生 13501819358 史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7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403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8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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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3月12日10时至2018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应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全幢花园住宅,权证号:闵2012003240,建筑面积:427.41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0.00;房屋结构:混合1;房屋类型:花园住宅;房屋用途:居住;受理日期:2012-2-3,核准日期:2012-2-6;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2层。土地宗地号:闵行区虹桥镇878街坊1丘;土地权属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分摊面积:0.00;独用面积:0,土地使用期限:2008年6月2日至2074年7月20日止。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无租赁;
2、该标的物业费截止至2017年10月25日,欠费128220元;
3、该标的电费截止至2017年12月1日,欠费424.3元;
4、该标的水费截止至2017年6月至11月,欠费731.1元;
5、该标的燃气费2017年4月,欠费4502.4元;2017年12月,欠费982.8元;
6、如存在法院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7、据上海市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的《文件登记信息》中记载:
①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文件名称: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号:20111231;登记证明号:闵201212000195;受理日期:2011-12-31;备注:原文件号:闵房管执违通字第201103300003号,原文件名称:附有结构相连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原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原登记日:2011-04-01。
②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文件名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登记证明号:沪(2016)闵字不动产证明第12014023号;受理日期:2016-11-21。
由于该标的目前有违法建筑存在且已受到行政限制,因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自行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将该标的恢复至原始合法设计状态且整改通过验收、撤销限制后,方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本次拍卖含室内固定装修现值及部分不易移动的设施、设备现值,其中设施、设备包括脱排油烟机、灶具、嵌入式烤箱、嵌入式蒸箱、嵌入式微波炉、热水器、中央空调。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应于2018年3月29日16:00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8年3月9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八、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应于2018年3月9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法院联系,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带好公章)应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本人来法院办理的,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列明委托代理权限,由委托代理人持买受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九、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一、拍卖结束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拍号的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银行撤销抵押手续和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和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以及税费、欠费等情况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拍卖标的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买受人过户登记手续不及时办理的,自行承担本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五、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法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403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070008曹先生 13501819358史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电力科技园407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8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7)沪0105执1906号
拍品名称 | 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全幢花园住宅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某、虞某某;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
户口 | 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10:51,有两个户籍登记信息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2、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3、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4、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5、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6、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7、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8、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9、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最高债权限额:8800000元,债权发生期间:2012-02-27至2018-02-27); 10、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最高债权限额:7700000元,债权发生期间:2012-02-27至2018-02-27); 11、抵押权人:朱某某(债权数额:22000000元,债务履行期:2012-03-01至2015-03-01); 12、该标的物业费2017年10月25日,欠费128220.00元; 13、该标的电费截止至2017年12月1日欠费424.3元; 14、该标的水费2017年6月至11月欠费731.1元; 15、该标的燃气费2017年4月欠费4502.4元;2017年12月欠费982.8元 16、据上海市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的《文件登记信息》中记载:①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文件名称: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号:20111231;登记证明号:闵201212000195;受理日期:2011-12-31;备注:原文件号:闵房管执违通字第201103300003号,原文件名称:附有结构相连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原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原登记日:2011-04-01。 ②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文件名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登记证明号:沪(2016)闵字不动产证明第12014023号;受理日期:2016-11-21。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1、房屋权属状况: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全幢花园住宅,权证号:闵2012003240,建筑面积:427.41平方米;其中地下面积:0.00;房屋结构:混合1;房屋类型:花园住宅;房屋用途:居住;受理日期:2012年2月3日,核准日期:2012年2月6日;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2层。 2、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宗地号:闵行区虹桥镇878街坊1丘;土地权属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分摊面积:0.00;独用面积:0;土地使用期限:2008年6月2日至2074年7月20日止。 地理位置:东至合川路,南至宜山路,西至龙茗路,北至虹泉路。 ①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文件名称:对附有违法建筑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号:20111231;登记证明号:闵201212000195;受理日期:2011-12-31;备注:原文件号:闵房管执违通字第201103300003号,原文件名称:附有结构相连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原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执法监察队,原登记日:2011-04-01。 ②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文件名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登记证明号:沪(2016)闵字不动产证明第12014023号;受理日期:2016-11-21。 由于该标的目前有违法建筑存在且已受到行政限制,因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须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自行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将该标的恢复至原始合法设计状态且整改通过验收、撤销限制后,方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2)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后,需等待银行撤销抵押手续和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5)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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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5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258弄31号全幢花园住宅”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杨云,竞买号:E2374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52740000元(伍仟贰佰柒拾肆万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18-3-15 10: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