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0 |
起拍价:38052978.84元 | 保证金:5,000,000 元 | |
评估价:49,742,456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郑焱 | 联系电话:13999971077/0991-8817729/0991-8861066 |
拍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至2018年11月15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门卫室4栋1层1(34.36㎡)、修车库1栋1层1(768.55㎡)和2栋1层1(768.55㎡)、办公楼3栋-1层1(934㎡)、3栋1层1(841.19㎡)、3栋2层1(934㎡)、3栋3层1(934㎡)、3栋4层1(934㎡)共计8套房产(总建筑面积6148.75㎡)及对应的17076.16㎡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设施。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附属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评估价:49742456元,起拍价:38052978.84元,保证金:5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竞买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1)标的可能欠缴费用,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所有欠缴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以现状进行拍卖及交付。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3)未到现场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4)办公楼对外出租,修车库一栋对外出租。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以上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人民法院、拍辅机构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前十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及其他资料。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联系人:郑焱(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8861066、1399997107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热孜万(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2323216、13999161853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建银大厦2101室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晓东(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8868646、1363997059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145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9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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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1月14日11 时至2018年11月15日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法院不承担一切责任。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已知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六)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四、拍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门卫室4栋1层1(34.36㎡)、修车库1栋1层1(768.55㎡)和2栋1层1(768.55㎡)、办公楼3栋-1层1(934㎡)、3栋1层1(841.19㎡)、3栋2层1(934㎡)、3栋3层1(934㎡)、3栋4层1(934㎡)共计8套房产(总建筑面积6148.75㎡)及对应的17076.16㎡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设施。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附属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五、本次拍卖标的物瑕疵:(1)标的可能欠缴费用,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所有欠缴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以现状进行拍卖及交付。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3)未到现场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4)办公楼对外出租,修车库一栋对外出租。
六、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进行移交。土地及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房屋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土地、房屋面积差异、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公拍网”上报名,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即为竞买人。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五日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所以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买成功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竞买成功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或10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万银支行 ;行号:313881000221;账号:0000005111122200001249),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四、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八、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故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焱(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8861066、1399997107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热孜万(新疆天纬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2323216、13999161853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建银大厦2101室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晓东(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91-8868646、13639970597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145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9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7)新01执239号】
拍品名称 | 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门卫室4栋1层1(34.36㎡)、修车库1栋1层1(768.55㎡)和2栋1层1(768.55㎡)、办公楼3栋-1层1(934㎡)、3栋1层1(841.19㎡)、3栋2层1(934㎡)、3栋3层1(934㎡)、3栋4层1(934㎡)共计8套房产(总建筑面积6148.75㎡)及对应的17076.16㎡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设施。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附属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 |
权证情况 | 1、执行裁定书;(2017)新01执239号之一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玉林、吴征 | |
拍品现状 | 租 赁 情 况 | 办公楼对外出租,修车库一栋对外出租 |
钥 匙 | 有 | |
户 口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他项权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概况: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门卫室4栋1层1(34.36㎡)、修车库1栋1层1(768.55㎡)和2栋1层1(768.55㎡)、办公楼3栋-1层1(934㎡)、3栋1层1(841.19㎡)、3栋2层1(934㎡)、3栋3层1(934㎡)、3栋4层1(934㎡)共计8套房产(总建筑面积6148.75㎡)及对应的17076.16㎡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设施。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附属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2、标的基本状况:修车库为钢结构,办公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门卫室为砖混结构。办公楼大门为铝合金双开门,修车库大门为双开苯板保温门,门卫室大门为双保险防盗门,修车库安装一台10吨行车,暗装供水、供电、电话线路,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暖、气、烟感、喷淋等基础设施设备齐全,维护状况较好。 办公楼建筑外墙为干挂大理石,负一层车库未装修,一层装修状况:地面为瓷砖,墙面刷乳胶漆,顶部为石膏板吊顶,窗户为塑钢窗。二至四层地面为瓷砖,墙面刷乳胶漆部分贴墙纸,顶部为矿棉板吊顶,窗户为塑钢窗。修车库地面为水泥地,窗户为塑钢窗,门卫室外墙为干挂大理石,地面为水泥地,墙面刷乳胶漆,顶部刷乳胶漆,窗户为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 建成时间:2013年。办公楼出租,修车库一栋作为停车库使用,一栋对外出租为库 房,门卫室按证载用途使用。建筑物无明显损毁状况,现状较优,使用正常,属完好房。修车库、门卫室朝向为南北,办公楼朝向为东西。 3、标的土地状况:四至:东至:连霍高速,南至贺兰山街,西至西流湖北路,北至西 流湖北路西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1年11月30日。宗地外达到“七通”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4、标的证号: (1)办公用房4层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887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7430号; (2)办公用房3层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886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7426号; (3)办公用房2层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885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3973号; (4)办公用房1层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884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3969号; (5)地下室-1层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563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3972号; (6)修车库2-1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564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7427号; (7)修车库1-1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565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3975号; (8)门卫室证号:乌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34566号; 乌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字第2014363970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兵十二师国用(2012)第12800169号 兵十二师他项(2014)第120909360号 4、特殊说明: (1)标的可能欠缴费用,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所有欠缴费用及其滞纳金等欠费情况,以现状进行拍卖及交付。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3)未到现场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4)办公楼对外出租,修车库一栋对外出租。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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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5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房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竞买号:L2707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8052978.84元(叁仟捌佰零伍万贰仟玖佰柒拾捌元捌角肆分),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18-11-15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