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5000 |
起拍价:900000元 | 保证金:90,000 元 | |
评估价:1,280,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邬亦勇 | 联系电话:13002168517/021-68950200 |
竞买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11日10时至2019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上海市昆阳路420弄61号103室;建筑面积:37.5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闵2003023799;房屋类型:新工房2;核准日期:2003-4-24。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1街坊18/0丘;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7921.00平方米
评估价:128万元
起拍价:90万元;保证金:9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9年1月11日10时至2019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9年1月22日16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按房屋现状交付,请购买人在交易过户后,自行与租客协商后续房租事宜。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1月5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若无法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已经送达。
咨询电话:021-68950200 邬先生 许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1010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64120000*853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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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1月11日10时至2019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昆阳路420弄61号103室;建筑面积:37.5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闵2003023799;房屋类型:新工房2;核准日期:2003-4-24。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1街坊18/0丘;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7921.00平方米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2012年1月至今物业费未缴纳,欠费约三千元左右。由于时间延长,欠费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及现场勘查,截止2018年9月20日调查时点,该标的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2017-10-8至2020-10-8日止。月租费:900元/月,押金:1000元。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按房屋现状交付,请购买人在交易过户后,自行与租客协商后续房租事宜。
3、户口信息不详。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www.gpai.net)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19年1月22日前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拍卖余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9年1月5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银行撤销抵押手续和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应缴及欠缴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实际金额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事先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各项税费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须知中未明确的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www.gpai.net)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4120000*853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8950200 邬先生 许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101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标的物介绍: | ||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执字第9108号 | ||
拍品名称 | 上海市昆阳路420弄61号103室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地产登记簿。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 李某某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有 |
钥匙 | 无 | |
户口 | ||
权利限制情况 及瑕疵情况 | 1、抵押权人 | 韩某 |
2、司法限制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 按现状拍卖: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a) 房屋权属状况:原权利人:个人;建筑面积:37.50平方米;房屋结构:混合1;房屋类型:新工房2;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1979年;总层数:5;房地产权证号:闵2003023799;核准日期:2003-4-24。 b) 土地状况信息: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1街坊18/0丘;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7921.00平方米。 3. 四至情况:东至昆阳路,南至江川路,西至天星路,北至高田路 4. 周边配套:标的所在小区名为“昆阳新村”,所在区域公共配套设施较齐全、基础设施完善,周边主要以居民住宅为主,住宅聚集程度较高。附近有华联、联华超市、闵行开发区生态公园、昆阳路小学等。 5. 交通状况:周边有143路、江川1路、闵东线、莘荷线等多条公交线路,附近有地铁5号线闵行开发区站,交通便捷度一般。 6. 房屋状况: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及现场勘查,截止2018年9月20日调查时点,该标的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2017-10-8至2020-10-8日止。月租费:900元/月,押金:1000元。该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按房屋现状交付,请购买人在交易过户后,自行与租客协商后续房租事宜。 7. 税费、欠费:房产过户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拍卖人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8. 户籍情况:户口信息不详。 9. 物业欠费: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2012年1月至今物业费未缴纳,欠费约三千元左右。由于时间延长,欠费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10. 关于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11. 拍卖标的内的家具、家电、一切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室内物品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物品外,其余杂物均需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图片视频仅供参考。 12.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拍卖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须独立判断、自担风险。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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