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40000 |
起拍价:8500000元 | 保证金:1,700,000 元 | |
评估价:11,904,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闵女士) | 联系电话:13701825161/021-6585770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3月10日10时至2020年3月13日10时(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出资额1000万元)。
评估价:1190.4万元
起拍价:850万元;保证金:170万元;增价幅度:4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0年3月10日10时至3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0年3月23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法院司法网拍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如恶意竞拍,除不予退还保证金外,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竞拍价的,还应承担该差价和拍卖费用损失,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税金和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11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2019)第F011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3月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0年3月4日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20年3月4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701825161、021-65857708闵女士、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6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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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3月10日10时至3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哈密宾馆责任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出资额1000万元)。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哈密宾馆成立于1959年10月1日,是哈密目前规模最大的一家庭院式四星级国有控股宾馆。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19日,由原哈密宾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10932万元人民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哈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缴出资额为59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54.26%)、新疆哈密明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18.30%)、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9.15%)、哈密市伊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9.15%)、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4.57%)、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4.57%)。
2、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值为33685.83万元,负债账面值为21529.54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12156.29万元。经评估,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评估值为34542.96万元,负债评估值为21529.54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3013.42万元。评估增值857.13万元,增值率7.05%。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增值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企业所得税率25%。
3、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房屋1号楼、2号楼原建筑已拆除,现新大楼处于在建状态。另民汉餐厅、宾馆家属院1、2、3号楼、蔬菜房、洗衣房等已拆除。本次评估对上述已拆除房屋及构筑物评估为零元;部分地址易耗品及电子设备已于2018年底申请报废并得到上级批准,该部分设备设施现处于报废状态,本次评估已估算的回收价值作为评估值;房产证及部分车辆性质在上面登记权利为哈密宾馆,名字尚未变更的,被评估公司承诺上述资产权属归哈密宾馆责任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纳入评估范围。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2020年3月4日16时前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拍卖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0年3月4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且顺位相同,可以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20年3月24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法院司法网拍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如恶意竞拍,除不予退还保证金外,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竞拍价的,还应承担该差价和拍卖费用损失,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税金和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十二、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11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621。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701825161、021-65857708闵女士、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标的物信息
(2018)沪01执1095号
拍卖标的: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出资额1000万元)。
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 吴**实际控制的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出资额1000万元)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1、企业概况
名称: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10541
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迎宾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董鲁江
注册资本:10932.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住宿;大型餐馆(含凉菜)(裱花蛋糕、烧烤、主食、海产品);娱乐服务;美容美发;旅游度假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房屋租赁;火车票代售。
成立日期:2012年1月19日
营业期限:2012年1月19日至2062年1月18日
核准日期:2018年10月15日
2、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哈密宾馆成立于1959年10月1日,是哈密目前规模最大的一家庭院式四星级国有控股宾馆。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19日,由原哈密宾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10932万元人民币。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哈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缴出资额为59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54.26%)、新疆哈密明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18.30%)、中亚华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9.15%)、哈密市伊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9.15%)、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4.57%)、哈密市和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4.57%)。
(2)、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值为33685.83万元,负债账面值为21529.54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12156.29万元。经评估,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总资产评估值为34542.96万元,负债评估值为21529.54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3013.42万元。评估增值857.13万元,增值率7.05%。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增值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企业所得税率25%。
(3)、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房屋1号楼、2号楼原建筑已拆除,现新大楼处于在建状态。另民汉餐厅、宾馆家属院1、2、3号楼、蔬菜房、洗衣房等已拆除。本次评估对上述已拆除房屋及构筑物评估为零元;部分地址易耗品及电子设备已于2018年底申请报废并得到上级批准,该部分设备设施现处于报废状态,本次评估已估算的回收价值作为评估值;房产证及部分车辆性质在上面登记权利为哈密宾馆,名字尚未变更的,被评估公司承诺上述资产权属归哈密宾馆责任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纳入评估范围。
3、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3)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11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4)相关数据摘自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19)第F01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5)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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