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 |
变卖起始价:11507471.7元 | 变卖预缴款:11,507,471.70 元 | 保证金: 1000000元 |
评估价:13,538,202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冯先生 | 联系电话:13999408069/0991-2688179 |
变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11时至2020年6月14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3层办公1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8986号,建筑面积:1040.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乌国用(2014)第0041119号(大证),使用权面积:1124.02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27层,地下3层,地上24层,拍卖标的位于3层,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为办公,竣工时间:2011年12月27日。 评估价:13538202.00元;变卖价:不低于11507471.7元;保证金:1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0年4月15日11时至2020年6月14日11时(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1507471.7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1507471.7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1507471.7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及拍辅机构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前10内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宏祥吉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先生(新疆宏祥吉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2688179、13999408069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0号万国大厦1408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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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 买 须 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11时至2020年6月14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变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3层办公1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8986号,建筑面积:1040.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乌国用(2014)第0041119号(大证),使用权面积:1124.02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27层,地下3层,地上24层,拍卖标的位于3层,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为办公,竣工时间:2011年12月27日。
四、该房产目前现状为空置状态,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已抵押,并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等查封。拍卖成交后,交割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且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及拍辅机构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变卖前5日,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一、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8558234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4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宏祥吉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先生(新疆宏祥吉拍卖有限公司)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2688179、13999408069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0号万国大厦1408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9)新0102执460号)
拍品名称 | 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3层办公1 | |
权证情况 | 1、(2019)新010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 2、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8986号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
户口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查封机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等 2、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抵押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明号:乌房他证天字第2016387316号,履行起止时间:2013-04-11~2019-04-11,登记时间:2016-04-11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 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3层办公1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2408986号,建筑面积:1040.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乌国用(2014)第0041119号(大证),使用权面积:1124.02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27层,地下3层,地上24层,拍卖标的位于3层,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为办公,竣工时间:2011年12月27日。 2、四至为:东临河坝三巷、南临住宅小区、西临新华南路、北临华侨宾馆。 3、交通状况: 附近有7路、35路、51路、311路、528A路、910、911路、923路等公交车驻停,交通便利。 4、其他说明: 标的物外墙干挂石材,进户大门为型材门,型材窗,楼梯间墙面贴瓷砖,楼顶为矿棉板吊顶。地面铺瓷砖。共有四部电梯,其中三部楼梯可达各楼层楼顶,拍卖标的上水、下水、电、暖、通讯等设施齐备。宗地红线内、外均达到“七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气及场地平整。 周边有华侨宾馆、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二小学、中国石化加油站、鑫泰燃气加气站、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中国工商银行等商服场所。 5、特殊说明: (1)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法院按现状进行拍卖。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已抵押,并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等查封。拍卖成交后,交割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且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2)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3)标的物如有欠费(包括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4)标的物的目前空置。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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