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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的不动产
提醒 已结束 暂缓

起拍价:3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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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15201985759/021-35070008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0000
起拍价:3320000 保证金:170,000 元
评估价:4,733,1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张先生) 联系电话:15201985759/021-35070008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保证金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19日10时至2022年4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青2007008838;10幢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16幢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17幢建筑面积:677.00平方米;19幢建筑面积:378.00平方米;20幢建筑面积:1082.00平方米;房屋类型:工厂);核准日期:2007年9月17日。土地宗地号:青浦区赵屯镇14街坊27/2丘;土地权属性质:集体;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批准使用;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期限:无记载。

评估价:4,733,100元;起拍价:332万元;保证金:17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2年4月19日10时至2022年4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4月12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2年5月9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2年4月12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三、本标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公拍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070008   15201985759  张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9202007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19日10时至2022年4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青2007008838;10幢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16幢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17幢建筑面积:677.00平方米;19幢建筑面积:378.00平方米;20幢建筑面积:1082.00平方米;房屋类型:工厂);核准日期:2007年9月17日。土地宗地号:青浦区赵屯镇14街坊27/2丘;土地权属性质:集体;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批准使用;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期限:无记载。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截止勘查日2022年1月27日拍卖标的无租赁,目前有人占用,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法院负责清场。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进行拍卖,如产生纠纷,请买受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该房屋已知公用事业费欠缴情况:截止2022年1月27日,水费、电费无欠费信息,无燃气登记使用信息。

由于时间延长,欠费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3、据“企查查”官网查询:截止2022年1月28日有工商登记信息。拍卖成交后,关于该标的的工商登记、注销、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买受人依合法途径自行解决。

4、拍卖标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竞买人资格问题:参与该标的的竞买人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身比对是否符合竞买的主体资格,并自行前往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了解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产业导向、环保、规划等事项,不要盲目竞买,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根据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上海某公司所在土地地块的处置意见》:“新的地上物所有人必须与向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才能开展活动。租赁条件及价格需按街道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参拍前请详细阅读)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若后续涉及土地流转,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同时新项目引进需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竞买人须于参与竞拍前,自行前往相关环保等部门咨询了解该标的的土壤情况、环保要求及规定等。如该标的存在土壤污染等情况,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治理修复费用、处罚、手续的办理等。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6、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拍卖标的证载建筑物为10幢、16幢、17幢、19幢及20幢。经现场查勘,其中16幢、17幢、19幢已拆除;未见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结构及层数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为准。(详情请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7、拍卖标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

8、本次拍卖不包含建筑物所占范围内的集体批准土地使用权及室内生产设施设备价值。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请竞买人务必在参加竞买前亲至拍卖辅助机构查阅相关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2年5月9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2年4月12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2年4月12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一、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92020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070008  15201985759 张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执543号

拍品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的不动产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某2公司

拍品现状

使用权来源

集体土地批准使用

租赁情况

无租赁

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月27日

拍卖标的目前有人占用

工商信息

据“企查查”官网查询:

截止2022年1月28日,

有工商登记信息

欠费情况

截止勘查日2022年1月27日:

1、该标的水费欠费情况:截止2022年1月27日该标的水费无欠费信息;

2、该标的电费欠费情况:截止2022年1月27日该标的无电费欠费信息;

3、该标的燃气费欠费情况:截止2022年1月27日该标的无燃气登记使用信息;

备注:上述欠费均不含滞纳金。

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的欠费随着时间延长,欠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详细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欠费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

 

权利限制状况及

抵押状况

1、权利限制状况登记信息: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查封期限:2015-3-6至2021-3-5);限制文件编号:2015青0141;

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5-5-22至2018-5-21);限制文件编号:2015青0367号;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7-6-7至2023-6-5);限制文件编号:2017青0568;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0-7-15至2023-7-14);限制文件编号:2020青0625;

 

2、抵押权人:陈某某

登记证明号:青201419023901;债权数额:1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期限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核准日期:2014年12月8日。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1、据上海市青浦区不动产中心2022年1月27日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屋坐落: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房地产权证号:青2007008838;权利人:上海某公司;受理日期:2007年9月4日;核准日期:2007年9月17日; 10幢建筑面积:87.00平方米;16幢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17幢建筑面积:677.00平方米;19幢建筑面积:378.00平方米;20幢建筑面积:1082.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幢号:10、16、17、19、20幢;部位:全幢;其中10、16、17、19幢层数:1;20幢层数:3;房屋类型:工厂;房屋结构:混合2;产权来源:买卖。

土地状况信息: 土地坐落: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土地宗地号:青浦区赵屯镇14街坊27/2丘;使用期限:无记载;土地权属性质:集体;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批准使用;土地用途:工业;宗地(丘)面积:9613.53平方米;使用权面积:9613.53平方米;独用面积:0平方米;分摊面积:0平方米。

2、四至状况:东临东大盈港,南至新金路,西至久业路,北至香大路。

3、交通状况及周围环境:周边公共交通线路有:青浦10路、青浦13路、香花桥2路、青安线、青华专线公交路线;所在区域以厂房居多。

4、特别说明:

(1)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拍卖标的证载建筑物为10幢、16幢、17幢、19幢及20幢。经现场查勘,其中16幢、17幢、19幢已拆除。

拍卖标的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自行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将该标的恢复至原始合法设计状态且整改通过验收、撤销限制后,方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2)拍卖标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竞买人资格问题:参与该标的的竞买人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身比对是否符合竞买的主体资格,并自行前往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了解参与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产业导向、环保、规划等事项,不要盲目竞买,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经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关于上海某公司所在土地地块的处置意见》:“新的地上物所有人必须与向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才能开展活动。租赁条件及价格需按街道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具体详见附件,参拍前请详细阅读)

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款项,需等待法院办理撤销抵押和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已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详细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燃气等欠费情况,竞买人在竞买前须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查询。

(4)特别提醒: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营改增后关于本拍卖标的的增值发票的开具及发票种类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企业,据拍卖辅助机构从相关网站上查询得知(截止至2022年1月28日):该标的的权利人纳税人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详情可咨询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该企业如有税务部门认定的其它欠税(包括但不限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费等),则由买受人自行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承担解决。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可能买受人所要垫付的税费较高;如需要重置评估,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参与竞拍前须先去该标的的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办理审税、过户等时间可能会较长,其中的手续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且不受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竞买人、买受人充分理解,谨慎参拍。

(5)竞买人须符合标的物所在地的产业导向等规定,因此,竞买人参与本拍卖标的竞拍前,须自行前往该标的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仔细和全面地咨询了解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定位、税收、投资强度、土地出产率及环保要求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与本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

(6)根据《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若后续涉及土地流转,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同时新项目引进需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竞买人须于参与竞拍前,自行前往相关环保等部门咨询了解该标的的土壤情况、环保要求及规定等。如该标的存在土壤污染等情况,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治理修复费用、处罚、手续的办理等。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7)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设备费、管线费、扩容费、拆修费等)。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如存在法院和辅助机构未知的其他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

(8)据“企查查”官网查询:截止2022年1月28日有工商登记信息。拍卖成交后,关于该标的的工商登记、注销、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买受人依合法途径自行解决。

(9)截止勘查日2022年1月27日拍卖标的无租赁,目前有人占用,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物;法院负责清场。拍卖标的按现状整体进行拍卖,如产生纠纷,请买受人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拍卖标的为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199号厂区内工业建筑及其场地内附属设施,即《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10幢、20幢及《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的1幢-13幢,不包含建筑物所占范围内的集体批准土地使用权及室内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结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丈量,本次拍卖标的建筑面积合计为5196.9平方米。

(10)根据估价对象《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估价对象证载建筑物为10幢、16幢、17幢、19幢及20幢。经现场查勘,其中16幢、17幢、19幢已拆除。另根据上海城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厂区内存在未见证房屋建筑物及配套附属设施(简易结构)共计13幢,其中5幢、6幢彩钢棚搭建覆盖在原证载建筑物16幢、17幢、19幢原址上;经与估价委托人确认,本次估价范围内建筑物确定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10幢、20幢以及《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的1幢-13幢;本次估价对象建筑面积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上记载并结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为准。

本次估价结果中包含估价对象建筑物室内固定装修价值及场地内附属设施价值,不包含建筑物所占范围内的集体批准土地使用权及室内生产设施设备价值。该本报告所指的建筑物为狭义上的建筑物,仅指房屋,即可供人们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物,指有基础、墙、顶、门、窗,一般是由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组成的空间场所。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上海某3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拍卖成功竞价司法拍卖项目“型号FZ60、产品编号88121019的干粉砂浆站一套”,故该生产设施设备的权属不属于权利人上海某2公司,故本报告估价对象不包括生产设施设备。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权利人(出租方)上海某2公司将位于香大路199号名下资产整体租赁给承租方上海某3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4-10-26至2024-10-25止,每月租赁费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如涉及动迁及其他原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应估价委托人要求,本次估价不考虑实际租赁状况及估价结果的影响。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估价对象证载建筑物为10幢、16幢、17幢、19幢及20幢。经现场查勘,其中16幢、17幢、19幢已拆除,现已搭建了较大面积彩钢棚。根据本次估价目的,本次估价对象不包含已拆除的证载建筑物16幢、17幢、19幢。10幢建筑物登记层数为1层,登记建筑面积87平方米;经现场查勘,10幢建筑物实际层数为2层,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丈量并计算2层建筑面积约87平方米;故本次估价进行测算时,10幢建筑物结构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混合结构为准,建筑面积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丈量的174平方米为准。

本次估价范围内包含未经登记或者缺乏合法建造证明建筑物,故未见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结构及层数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为准。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编号:2021-QP-035)》记载,厂区内未发证房屋建筑物测绘明细状况如下:

项目编号:2021-QP-035;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测绘;权利人:上海某2公司;

房屋幢号:1;房屋结构:砖;层数:1;测绘面积:173平方米;层高:3.5米;

房屋幢号:2;房屋结构:砖;层数:1;测绘面积:107.1平方米;层高:4米;

房屋幢号:3;房屋结构:砖;层数:1;测绘面积:33.7平方米;层高:2.9米;

房屋幢号:4;房屋结构:框架;层数:1;测绘面积:209.1平方米;层高:5.2米;

房屋幢号:5;房屋结构:彩钢棚;层数:1;测绘面积:2401.2平方米;层高:7.78-24米;

房屋幢号:6;房屋结构:彩钢棚;层数:1;测绘面积:731.8平方米;层高:9.5米;

房屋幢号:7;房屋结构:彩钢棚;层数:1;测绘面积:11.3平方米;层高:4.8米;备注:屋内房屋;

房屋幢号:8;房屋结构:简;层数:1;测绘面积:11.8平方米;层高:3米;备注:屋内房屋;

房屋幢号:9;房屋结构:简;层数:1;测绘面积:12.3平方米;层高:4.8米;备注:屋内房屋;

房屋幢号:10;房屋结构:简;层数:1;测绘面积:109.6平方米;层高:4.3米;备注:屋内房屋;

房屋幢号:11;房屋结构:框架;层数:2;测绘面积:105.6平方米;层高:1-2层4.7米;备注:屋内房屋;

房屋幢号:12;房屋结构:简;层数:1;测绘面积:4.1平方米;层高:2.9米;

房屋幢号:13;房屋结构:简;层数:2;测绘面积:30.3平方米;层高:1层2.6米,2层2.3米;

以上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沪科东房估字(2021)FC第0258号》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标的相关证件内容详情,请竞买人务必在参加竞买前亲至拍卖辅助机构查阅,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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