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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不动产
提醒 已结束 流标

变卖价:33449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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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标的咨询电话 022-27506247/022-27506705
当前模式:变卖 变卖期:60天
竞价期:24小时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加价幅度:150000
变卖起始价:33449126.4 变卖预缴款:33,449,126.40 元 保证金: 6000000元
评估价:58,071,400 元 数量/单位:
我的出价权限:无 我的号牌:
处置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网拍组 执行法官 联系电话:022-27506247/022-27506705
竞拍 流程
  • 第一步阅读公告

  • 第二步联系法院

  • 第三步交变卖预缴款

  • 第四步出价竞拍

  • 第五步竞拍成功

  • 第六步线下提货

重要提示
1.请竞买人理性参加变卖,参与变卖前请按照《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报名及交纳变卖预缴款办法、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等。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买或与他人联合竞买的,应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参与竞买,如有疑问请咨询执行法院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在线支付变卖预缴款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变卖预缴款,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个人网银支付限额列表、企业网银支持列表
竞买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变卖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不动产的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112410时起至2024年1月23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 www.gpai.net,)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卖标的: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不动产

1、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799.6平方米,使用期限2010年4月29日2080年4月29日;

2、房屋建筑面积3994.18平方米,规划用途非居住房屋所在层数为1-2层,总层数21层,钢混结构

特别提示:该变卖标的物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变卖标的物现为案外人占用,占用人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已缴纳。买受人应充分考虑变卖标的物被占用的事实,对上述变卖标的物竞买成功后不能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及标的物过户所需程序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负责。法院以现状进行变卖,买受人须接受变卖标的物现状。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起拍价为33,449,126.4元,保证金为6,000,000元,增价幅度为150,000元。

本次变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获悉,特在此公示。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11月17日止(节假日休息)结束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部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1117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九、卖竞价前意向竞拍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缴纳足额的变卖预缴款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买须知》及公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的相关准则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公拍网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于变卖成交后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网银支付的方式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行号:103110019047)

账号:02190401040017063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二、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竞买人如有贷款需求,请详读银行“法拍贷款业务公告”,具体贷款事项由竞买人自行与贷款银行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

    1、贷款银行: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联系人: 陈经理13662173738 经理18622398572

       天津农商银行

       联系人: 经理13920909370 李经理15222103671

       中国建设银行

       联系人:张经理13821047998

    2、保险及代办服务:

       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

       联系人: 项目总负责人胡女士18002197992; 杨经理18622214722;刘经理13114954942;代办负责人李经理18522593270

    注:本贷款提供渠道非互联网渠道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22-27506247

执行法官电话:022-27506705

公拍网技术咨询:400-820-3720

法院监督电话:022-27273705

变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8

优先购买权人
顺位姓名
暂无
竞买须知

变卖须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112410时起至2024123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 www.gpai.net)对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不动产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变卖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变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手续应于2023111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3111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八、竞价前竞买人应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足额的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数额,系统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的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图片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于变卖成交后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网上支付,详情可咨询法院。于变卖余款到账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网络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行天津龙城支行(联行号:103110019047

账号:02190401040017063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自行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职能单位自行查询。因过户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时,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以已发中止或撤回。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在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应如实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竞买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咨询电话:022-27506247

执行法官电话:022-27506705

公拍网技术咨询:400-820-3720

法院监督电话:022-27273705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8

 

标的物介绍
具体描述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名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不动产
执行裁定书(2023)津01执恢116号
权证情况不动产权证号105021012517
标的所有人李健
权利限制情况被法院查封
抵押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提供的文书1、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其他
土地状况土地性质出让
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使用期限2010年4月29日至2080年4月29日
土地面积799.6平方米
房屋状况房屋规划用途非居住
证载建筑面积3994.18平方米
装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房屋楼层所在层为1-2,总层数为21,钢混结构
建成年代
周边配套宗地红线外七通一平(即通路、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通电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瑕疵说明该变卖标的物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变卖标的物部分为案外人占用,占用人称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已缴纳。买受人应充分考虑变卖标的物被占用的事实,对上述变卖标的物竞买成功后不能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后果及标的物过户所需程序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负责。法院以现状进行变卖,买受人须接受变卖标的物现状。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和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负担。
标的物评估价格58,071,400元

标的图片
  • 竞买记录
    号牌 出价 类型 时间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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