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24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62000 |
起拍价:12721304元 | 保证金:1,900,000 元 | |
评估价:18,476,84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黄法官 | 联系电话:18170566770/0795-3595234/0795-3595537 |
竞买公告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时至2017年8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sf/search.do?courtCode=1762)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房产1栋。
拍品简介:该建筑物建于2002年,建筑面积为4541.9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建筑物总层数为7层,主体层高约3米, 1-3层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8号,4-7层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9号,土地所有权号樟国用(2003)第0362号,土地所有权类型设定出让,产权清晰明确,现外租开设明悦国际酒店,第一期租期从2005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 第二期租期从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原房屋所有人已收取全部租赁费用。第二期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向抵押权人作出书面承诺:1、放弃优先购买权。2、在银行行使抵押权时,租赁合同提前终止。3、就租赁财产的续租达成任何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对租赁合同达成任何性质的补充协议,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4、租金收入纳入银行账户监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可到法院调阅查询相关租赁材料。
本次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2721304元,保证金:1900000元,增价幅度: 62000元。
以上起拍价(保留价)不含买卖双方交易的税费及各种欠费,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含室内装修费用。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在“公拍网”注册报名,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但须在开拍前5个工作日前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3个工作日前无委托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 拍卖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有意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现场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一方承担。在租赁期限内本院不负责清场。(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竟价前公拍系统将冻结竟买人在线支付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二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宜春市袁州区农商银行东方分理处,账号:149529090000007945,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795-3595234,3595537
法院监督电话:0795-3595427
公拍网咨询电话:400-820-3720 13801911121(范)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95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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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时至2017年8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sf/search.do?courtCode=1762)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未在“公拍网”注册报名,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但须在开拍前5个工作日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3个工作日前无委托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 拍卖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在线支付(190万元)拍卖保证金(有关注册“公拍网”和支付保证金事项请电话咨询公拍网工作人员)。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拍卖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竞买人在办理拍卖标的物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竞买人一方承担。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二十天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宜春市袁州区农商银行东方分理处,账号:149529090000007945),并在2017年9月15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95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一、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税费﹑费用。
十三、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十八、特别提醒,请在上班时间来电咨询。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法院咨询:0795-3595234,3595537
公拍网咨询电话:400-820-3720,13801911121(范)
举报监督电话:0795-3595427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鉴定标的物说明
一、鉴定对象概况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关于对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4-7层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鉴定,由委托方、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等技术人员共同进驻现场并对委托鉴定对象的范围、现状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在委托方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对鉴定对象的权属、结构、层高、装修、建成年代、实际用途、区域状况等作了详细的介绍,鉴定人员并做好必要的记录。查勘目的是核实委托方相关人员所述事实是否与鉴定对象的现状情况一致,做到情况真实;掌握鉴定对象基本情况的虚实,为价值鉴定作准备。查勘的要点是:核实鉴定对象的权属、结构、层高、装修、建成年代、实际用途、区域状况等现状。
(一)、收集资料情况:
A、委托方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B、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C、现场勘察照片;
(二)现场查勘情况
1、鉴定人员利用照相机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证据固定;
2、鉴定人员对房地产进行查勘、记录和统计工作;
3、本次鉴定只是针对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4-7层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鉴定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为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无共有权利状况;房屋权属登记状况详见《鉴定对象房屋权属状况明细表》、《鉴定对象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明细表》。
鉴定对象房屋权属状况明细表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座落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结构 | 规划 用途 | 所在层 /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 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 | 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8号 | 混合 | 商业(会所)、商业,商业(会所) | 1/7 | 615.89 |
2/7 | 654.34 | |||||
3/7 | 654.34 | |||||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 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4-7层 | 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9号 | 混合 | 商业(会所) | 4-7/7 | 2617.36 |
合计 | 4541.93 |
鉴定对象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明细表
土地证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座落 | 用途 | 使用权 类型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面积(㎡) | 独用面积(㎡) |
樟国用(2003)第0362号 |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 | 药都南大道 | 商业 | 出让 | 1638.4 | 1638.4 |
至本次鉴定时点,委托方所提供的鉴定对象《房屋他项权证》中有抵押权记载,抵押期限:
3、区位因素分析
(1)、位置状况:
鉴定对象位于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4-7层商业用途房屋,二面临街,南北朝向。
(2)、交通状况:
鉴定对象位于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4-7层。临药都南大道,区域内主干道,水泥路面,双向车道、交通管制一般。
(3)、环境状况:鉴定对象周边环境一般,空气、噪声、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程度低,社区卫生状况良好,周边无高压输电线路、无线发射塔、垃圾站等。鉴定对象相邻房地产主要用途为商业、居住与公共服务设施。
(4)、外部配套设施状况:
外部基础设施:区域内土地开发程度已达到红线外“五通”(通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水)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外部公共服务设施:
鉴定对象所在区域内有樟树市顺银村镇银行、仁和嘉苑、仁和园、蒙河酒店等公共服务生活配套设施,完备程度较高。
根据委托方确定的鉴定目的,经综合评定测算,委托方对列入鉴定范围内的房地产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476,840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柒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详见鉴定房地产估价结果表)
鉴定房地产估价结果表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座落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结构 | 规划用途 | 所在层/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鉴定单价 (元/㎡) | 总价 (元) |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 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1层2层3层 | 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8号 | 混合 | 商业(会所)、商业,商业(会所) | 1/7 | 615.89 | 8792 | 5414905 |
2/7 | 654.34 | 3782 | 2474714 | |||||
3/7 | 654.34 | 3572 | 2337302 | |||||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 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4-7层 | 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122289号 | 混合 | 商业(会所) | 4-7/7 | 2617.36 | 3152 | 8249919 |
合计 | 4541.93 | - | 18476840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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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2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与福城大道交叉口明悦国际酒店”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江西明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竞买号:S8631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2721304元(壹仟贰佰柒拾贰万壹仟叁佰零肆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17-8-22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