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6746.6 |
变卖起始价:674668.8元 | 变卖预缴款:674,668.80 元 | 保证金: 130000元 |
评估价:749,632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黄女士 | 联系电话:13579931680/0991-7721688 |
变卖公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2月11日上午11时至2018年4月11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二期29栋6层1单元604室复式住宅,目前空置。建筑面积148.09㎡,结构:砖混;建筑年代:1998年;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34147号;本次变卖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一次变卖。
评估价:749632元,变卖价:674668.8元,保证金:130000元。
增价幅度:1000 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变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3月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 “公拍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须在2018年4月18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法院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英合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7721688
13579931680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晨报大厦2304室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6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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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2月11日上午11时至2018年4月11日上午11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次变卖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二期29栋6层1单元604室复式住宅,目前空置。建筑面积148.09㎡,结构:砖混;建筑年代:1998年;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34147号。
评估价:749632元,起拍价:674668.8元,保证金:130000元。
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本次变卖标的物存在欠缴2016年物业管理费:2191.2元、2003年-2017年暖气费:20724.75元,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标的目前无人使用(空置),按现状变卖。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进户、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以及标的所有欠费及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五、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网银转账)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变卖成交前10日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一、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二、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暖、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991-4648449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法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南一巷26号
拍卖辅助机构:新疆英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991-7721688、13579931680
辅助机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晨报大厦2304室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6日
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2016新0105执1830号)
拍品名称 | 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二期29栋6层1单元604室复式住宅 | |
权证情况 | 1.(2016)新0105执1830号执行裁定书; 2.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5334147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 李成保 | |
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无 | |
户口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欠缴2016年物业管理费:2191.2元 2、欠缴2003年-2017年暖气费:20724.75元; |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权属状况: 李成保名下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二期29栋6层1单元604室复式住宅。本次拍卖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一次拍卖。 评估价:749632元,起拍价:749632元,保证金:140000元。 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2、标的四至: 位于乌鲁木齐市南部,北至南湖北路西二巷,南至南湖北路西一巷,西至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中学,东至南湖北路。 3、交通状况:区域内主要有南湖南北路、克拉玛依东西路、苏州东路、东外环、西虹路、七道湾路、会展大道、温泉路、青年路等多条城市主干道,交通十分便捷,主要公交线路有BRT3号线、BRT5线、3、8、14、29、30、33、34、35、58、59、60、31、104、153、901、902、916、309、501、152、801等多条公交线路。 4、特殊说明: (1)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674668.80元;(2)竞买人需自行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该房目前空置,可随时看房,法院按现状进行变卖;(3)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4)本次变卖标的物中存在欠缴2016年物业管理费:2191.2元、2003年-2017年暖气费:20724.75元,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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