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 | 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 |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
在线拍周期:72 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2990000 |
起拍价:598100000元 | 保证金:59,000,000 元 | |
评估价:854,422,5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徐先生) | 联系电话:13611690160/021-63553035 |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7月18日10时至2019年7月21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
评估价:85442.25万元;起拍价:59810万元;保证金:5900万元;增价幅度299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19年7月18日10时至7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单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19年8月21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一、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3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9]第400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7月12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19年7月12日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19年7月12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611690160、021-63553035 徐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265号三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2751200-43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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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7月18日10时至2019年7月21日10时(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浙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亿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日为1,963,000,000元,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亿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日为1,986,562,500元,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沪01执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67,599,75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沪01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91,162,37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4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文一西路与荆长大道交界处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18-308号、使用权面积80588.6平方米和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18-309号、使用权面积8280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进入执行评估、拍卖强制变现程序,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提供的已生效的(2018)沪01民初1328号、1329号民事判决书,国恒西溪需对债务本息共计约130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标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耀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483万元诉讼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3)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提供的合同编号为3301102009A21066、3301102009A2106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西溪公馆”项目应于2016年8月5日之前竣工。国恒西溪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4)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账面存在的因过账产生的、非实际业务导致的债权债务按实评估,评估为0,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2019年7月12日16时前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拍卖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9年7月12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9年8月21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二、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3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9]第400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62751200-4321。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611690160、021-63553035徐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265号三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62751200-43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8)沪01执1095号
拍品名称 | 浙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吴**实际控制的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1、企业名称: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45759166 住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房产中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亿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日为1,963,000,000元,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亿元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日为1,986,562,500元,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5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沪01执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67,599,75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沪01执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91,162,379.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金华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4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文一西路与荆长大道交界处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18-308号、使用权面积80588.6平方米和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18-309号、使用权面积8280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进入执行评估、拍卖强制变现程序,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2)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提供的已生效的(2018)沪01民初1328号、1329号民事判决书,国恒西溪需对债务本息共计约130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与温州诸永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标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耀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483万元诉讼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3)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提供的合同编号为3301102009A21066、3301102009A2106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西溪公馆”项目应于2016年8月5日之前竣工。国恒西溪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4)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国恒西溪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账面存在的因过账产生的、非实际业务导致的债权债务按实评估,评估为0,提请各竞买人注意。 3、特别说明 (2)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拍卖标的评估部使用收益法,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 (5)拍卖标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9年3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6)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司字[2019]第4003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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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1日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浙江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国恒西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进行网络拍卖。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北京邦邦共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竞买号:I1319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598100000元(伍亿玖仟捌佰壹拾万元整),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为准。
拍卖竞价确认时间:2019-7-2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