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结束前都可在线报名参拍
当前模式:变卖 | 变卖期:60天 | |
竞价期:24小时 | 延时周期:5 分钟/次 | 加价幅度:10000 |
变卖起始价:3264800元 | 变卖预缴款:3,264,800 元 | 保证金: 326480元 |
评估价:5,830,000 元 | 数量/单位: |
我的出价权限:无 | 我的号牌:号 |
处置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优先购买权人:- | |
联系人: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徐先生) | 联系电话:13661927593/021-35303599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6月12日10时至2023年8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气垫船等资产
二、变卖时间:2023年6月12日10时至2023年8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326.48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物买受人原支付的326.48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326.48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303599 13661927593 徐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37190666-2501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顺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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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竞买须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6月12日10时至2023年8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气垫船等资产
四、变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变卖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和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6995号,处于法院查封状态。
2、标的按现状变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0)第F0094-2号】所列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在看样时须亲自了解、认真查验标的详细情况,并独立判断、自行承担变卖成交后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
3、变卖标的为气垫船等资产,无原始票据、合格证、质保书和技术说明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配件,不具有完整完好性。设备与外部连接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线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变卖标的范围。变卖标的物品真伪、质量、型号、性能、使用情况、能否正常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和变卖辅助机构不作任何保证且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看样了解变卖标的物现状,未咨询或对变卖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
变卖标的物按移交时现状整体进行变卖,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数量以移交时的现状及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4、因该批标的未在法院和变卖辅助机构实际控制下,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整体或局部的短少、缺损、缺件、损坏等情况),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数量、质量、型号、性能、能否正常使用等均不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再次利用性等)。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缺损等情况,与法院和变卖辅助机构无关,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和延期提货的理由,变卖结果不能改变,变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5、变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及成交确认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
6、变卖成交的,买受人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变卖标的物移交确认书》,并于收到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提清。提货涉及到起重、包装、拆解、运输、人工、水电、仓储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逾期未提清的,标的物保管方不承担保管责任,标的如有毁损或灭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装运时,买受人必须听从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标的存放地日常运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变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果造成其他物品丢失、设备设施损坏,建筑物损毁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标的存放地均严禁明火,买受人不得在现场分割拆解标的,提货时必须自行配备装运设备工具(如吊车、拖车等),将标的整体装运出存放地。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现场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标的详情见本次变卖发布的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变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变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六、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变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变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变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变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变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变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十八、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7190666-2501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辅助机构咨询。
变卖辅助机构:上海金沪变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5303599 13661927593 徐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92号一楼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执3211号
拍品名称 | 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的气垫船等资产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拍品所有人 | 上海某公司 | |
执行案号 | (2020)沪0120执3211号 | |
拍品现状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和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6995号 |
拍品 | 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0)第F0094-2号】所列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 | |
备注 | 1、拍卖前竞买人须至实物存放地点现场看样,根据标的现状判断竞买与否。 2、买受人收到法院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拍辅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至实物存放地点提清所有拍卖标的物,不得快递、代领。 | |
权利限制情况及 瑕疵状况 | 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 |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和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6995号,处于法院查封状态。 2、本标的为气垫船等资产,无原始票据、合格证、质保书和技术说明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配件,不具有完整完好性。设备与外部连接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线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拍卖标的物品真伪、质量、型号、性能、使用情况、能否正常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作任何保证且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看样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咨询或对拍卖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物按移交时现状整体进行拍卖,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数量以移交时的现状及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3、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0)第F0094-2号】所列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在看样时须亲自了解、认真查验标的详细情况,并独立判断、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 4、因该批标的未在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实际控制下,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整体或局部的短少、缺损、缺件、损坏等情况),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数量、质量、型号、性能、能否正常使用等均不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再次利用性等)。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缺损等情况,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和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5、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及成交确认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 6、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标的物移交确认书》,并于收到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提清。提货涉及到起重、包装、拆解、运输、人工、水电、仓储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逾期未提清的,标的物保管方不承担保管责任,标的如有毁损或灭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装运时,买受人必须听从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标的存放地日常运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果造成其他物品丢失、设备设施损坏,建筑物损毁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标的存放地均严禁明火,买受人不得在现场分割拆解标的,提货时必须自行配备装运设备工具(如吊车、拖车等),将标的整体装运出存放地。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现场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
号牌 | 出价 | 类型 | 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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